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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商法的独立性

发布时间:2016-11-14 14:18

  本文关键词:商法市场本位论——兼论商法的独立性,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周晖国商法市场本位论

——兼论商法的独立性

◇王建文范健论公司财产独立的价值及其法律维护

——以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在逻辑与变革取向为中心

主持人语

近年来,中国商法研究取得了飞速发展,尤其在关于中国形式商法以及商事部门法的立法该如何取舍等重大理论问题方面的深入探索,大大推动了我国商法研究的发展。毋庸置疑,相对于较为成熟的民法理论而言,商法理论还远未成熟。因此,,除了应继续坚持对商法具体制度、具体问题作深入研究之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对商法基础理论包括各商事部门法基础理论的深入、细致研究。本期所刊发的两篇论文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

周晖国先生的《商法市场本位论——兼论商法的独立性》一文,明确提出了商法是市场本位之法的论断,并基于商法与民法的比较、商法发展趋势的分析,肯定了商法的独立性。现代商法究竟应走向何方,是一个世界性的理论难题。对此,固然不能轻易作出判断,但针对若干看似无研究价值、实则尚待探索的问题展开研究,以便在新的认识基点上寻求可行的理论建构,确实是一种必要的研究取向。就周文所提出的商法市场本位论的判断而言,其主要价值就在于,基于商法应以市场经济及市场交易为存在与发展的依据的认识,可以明确未来商法的制度建设应主要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而不必过于拘泥于域外商法的立法实践。因此,中国商法以何种形式走向何方,实际上应当更多地依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而最大限度地排除过于狭隘的唯理性、唯经验的影响。

王建文、范健两位合作的《论公司财产独立的价值及其法律维护——以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在逻辑与变革取向为中心》一文,是在我国新《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法领域的基础闯题所作的新研究。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及其法律维护乃各国学者长期研讨的课题,我国学者也对此作了大量研究,出版了一系列较有影响的著述。但相关研究大多停留于公司资本制度本身,未能深入挖掘构成公司法律人格要素与独立责任物质基础的公司财产独立的内在价值,尤其是未能据此探讨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在逻辑及其变革取向。因此,本文以公司财产独立的制度价值及其法律维护为视角,考察了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与变革的内在逻辑,明确了其制度价值的局限性,提出应缓和传统公司法僵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及相关规范。类似于此的问题,在公司法中还有许多,而这些问题在理论研究上的缺失,使中国公司法的制度建设失去了应有的理论支撑。因此,我国公司法研究既要坚持立足予公司实践进行具体的应用性研究,又要立足于理论体系进行抽象的基础性研究。只有如此,中国公司法的制度完善与法律适用才能具备必要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万 方数据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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