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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商法方向是什么_论民商法分立之必然选择

发布时间:2016-11-18 17:21

  本文关键词:论民商法分立之必然选择,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论民商法分立之必然选择

 

    【摘要】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保障,商法的出现不但可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而且能够全面规范商品经济的秩序,进而大力推进社会的繁荣和国力的增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都离不开商法的建立,然而如何确立商法的立法体例却成为我国学者争论不休的话题,,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学者们各执一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壮大,加之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笔者更倾向于选择以德、法、日为立法典范的民商法分立体系。论文

      【关键词】商法;民商分立;商法的独立性;市场经济

       目前,我国国内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商事活动国际化日趋完善,在寻求更广泛发展空间,向往更宽大的发展舞台的同时,民商立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值得引起各界学者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民法典尚未建立,民商立法体系尚不清晰的今天,明确应当选择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的立法体系成为最佳时期。只有正确处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才有助于我国民法典的建立,有利于我国商法的前进。鉴于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成功选择,基于我国国内独立构建商法的理论基础,我国今后对于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的选择指日可待。一、商法之自主特性商法属于私法领域,但也有公法特性,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的各种法律制度源于民法,甚至可以说是附属于民法。但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民法中大而化之的诸多规范似乎无法满足商品经济活动对商法的特别需要。作为一切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规范,商法应当独立于民法,在调整商事关系的各个方面体现出更加细致全面的内容[1]。(一)商法具有自身特定的调整对象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具体而言就是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首先,相较于民事主体的广泛性而言,商事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范围更加局限。第一,必须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第二,以实施商行为作为经常性职业。第三,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2],此处也可以理解为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商主体具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商法所调整的是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行为,即商行为。商行为主要指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连续的以营利性为目的市场交换行为。相对的,民法所调整的是一切平等主体间的一切民事行为,指代更加宽泛和笼统,缺乏特殊性。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和壮大的今天,商行为也日趋复杂和繁多,商法必须独立于民法,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全面完整的规范,使之符合市场运行的要求,市场的规范才可以进一步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二)商法具有自身特定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较为宽泛,主要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无疑,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商法中的比较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商法中所需要明确的其他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原则则无法在民法中一一体现,这就需要商法独立存在,对于遗漏的内容进行整合明确。商法是市场经济在客观上对法律的需求,而商法的基本原则则应当起到规范、保障和推进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商法具有自身特定的调整对象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具体而言就是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首先,相较于民事主体的广泛性而言,商事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范围更加局限。第一,必须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第二,以实施商行为作为经常性职业。

      第三,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2],此处也可以理解为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商主体具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商法所调整的是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行为,即商行为。商行为主要指商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连续的以营利性为目的市场交换行为。相对的,民法所调整的是一切平等主体间的一切民事行为,指代更加宽泛和笼统,缺乏特殊性。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和壮大的今天,商行为也日趋复杂和繁多,商法必须独立于民法,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全面完整的规范,使之符合市场运行的要求,市场的规范才可以进一步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二)商法具有自身特定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较为宽泛,主要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无疑,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商法中的比较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商法中所需要明确的其他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原则则无法在民法中一一体现,这就需要商法独立存在,对于遗漏的内容进行整合明确。商法是市场经济在客观上对法律的需求,而商法的基本原则则应当起到规范、保障和推进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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