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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海商法》课程教学效果之路径,海商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6-11-19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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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海商法》课程教学效果之路径

发布时间:2012-09-26 点击次数:次

    一、问题的提出众所周知,海商法是随航海与贸易的兴起与发展而产生、形成、发展起来的一门历史悠久的独特法律部门。其中欧洲海商法发展最快,最具典型性的代表是法国的《海事条例》,它不仅内容广泛,而且自成体系,被称为是国际上首部权威性海商法典;另外还有美国的《哈特法》、英国的《商船航运法》。后来由于航海贸易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船舶广泛使用和海上运输国际化,导致各国海商法的立法形式、内容和体系不统一,给国际贸易与航海运输带来了诸多不便,导致国际航运界要求海商法应从国际法中分离出来自成体系。海商法的特殊性和国际统一性,就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各国海商法的差异,解决法律适用冲突,努力通过制定国际海事公约来适应国际统一趋势发展迅猛的需求。因此,海商法的立法发展在实现全球经济发展历程中的作用十分突出, 但因各国、各区域经济的实力和利益差别很大,客观上就要求建立一种新的法域趋同秩序来维护航海与贸易关系的正常开展。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形式这一现实典型,更加使人们认识到个人、国家与世界的关系十分密切。在这种形势下,我们的海商法课程如何适应这种现实发展的需要,怎样尽快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的海商法专门人才,是在我国法学专业开设海商法课程的当务之急,而提高教学效果的着力点就是学习对象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海商法课程的教学应满足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海商法作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在法学教育中所占的重要地位,是由海商法及海商法学本身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占位置,包括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对象———商品经济关系的特性(即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与市场运行规律相协调的程度) 所决定。我国《海商法》的公布施行,特别是公平调整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司法实践和教学研究的历程说明:它不仅能有力地促进我国航运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船、货双方及其有关各方当事人共同发育成长;而且还将十分有利于航运业和经贸业在国际间的整体繁荣。实践中的大量事实证明,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丰富,法条涉及范围广泛。因为在立法时就充分考虑了各方当事人所涉及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相互结合,最终满足现实条件下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2]。在理论上,我国现行海商法的理论性较强,既有强制性,又有任意性,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和综合性的结构体系;在性质上,它既有国内法规范,又有国际法规范;既有公法性规范,又有私法性规范;不仅在海商法立法中有较为成熟、稳定的成文条款,又有实践中最新发展的成果总结,包括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和判决,进而满足了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对海商法教学的基本要求。  

    三、海商法课程的教学指导思想应与培养人才的目标一致  教学指导思想是各类不同法学专业,不同学历层次各自培养什么人才的问题。海商法的教学指导思想又必须与法学教育各自的培养目标相一致,并始终贯穿于各项具体的教学环节。这一指导思想对教学大纲的制定、教材的取舍、师资的配备、教学课时的安排、教学效果的考查等等,都具有指导作用。但实践中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法学院校和专业的设置与招生规模突飞猛进,使得海商法这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课程作为必修课或选修课普遍开设; 不过各方的指导思想并不完全明确,培养人才的目标是造校通才或是专才也不十分清楚,结果导致开设海商法课程的教学目的与培养人才的目标脱节, 因此,本专业设置海商法课程的教学工作就难以做好。根据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及其人才知识结构和市场经济需求来看,我国的海商法专业设置和海商法课程的教学应当相应改革,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凡属培养目标为专才类型的法学专业,按照专才培养目标要求,将海商法课程分解为海商法概论、提单法、租船合同法、海上保险法、海事特别程序法等课程,分别组织教学。凡属培养目标为通才类型的法学专业,按照通才培养目标要求,将海商法课程分解为总论和分论或数门紧密相关的课程,分别精心组织教学。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及保护航海与贸易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内容繁杂,涉及面相当广泛的法律群。在课程设置上看,它也不是一两门课程所能包容的问题,往往是一个既相互关联,又各自独立的课程群。在教学中,如何完善、协调课程群间的关系,安排好课程时数和内容等,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这既关系到教学目的的实施,又关系到培养目标的实现,还有相邻学科的分工及教学资源的配置和软、硬条件的现代化程度。 

  四、海商法课程教学效果的提高依赖于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互动性  教师和学生是提高海商法课程教学效果中应把握的两个互动的基本主体,教与学之间的相互关系, 则是教学实践的本质所在。实践中,人们对教与学之间相互存在的互动关系的认识是存在着差异的, 这种差异又是决定教学过程中行为的根本属性;因此,要教好一门课程或是学好一门课程,首先要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这两个基本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互动性。这是因为,教与学这两个主体方面的积极性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而缺一不可的共同体。尊重教师和学生各自群体的独立性和他们个人与众不同的个性应是学校的本份。新时期广大教师一定要树立起“以人为本”,“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本”的理念。以教师为主体,是指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是主导因素,教学中的每一个教学环节无论是专业知识的传授,还是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都要充分依靠教师的能动作用。纵观国内外一所成功的高等学校,成功的基本因素都是有优秀的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以及充分发挥他(她)们教书育人作用的结果。以学生为主体,是指把学生看成是学校生存和发展之本,积极调动他(她)们的主观能动性,活跃课堂气氛,实现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办大学就是为了培养合格的大学生,判断他(她)们对教授的知识是否掌握的标准并不是某个单项的标准, 有学生自己的能动性、创造性,决不能把授知和求知分离开来。体现教学工作所具有的双向性,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教学相长”。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是教师和学生的共同活动,没有双方的相互配合,就不可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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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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