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的保费退还、赔偿规制及自主索赔
发布时间:2018-05-26 09:53
本文选题:重复保险 + 保费退还 ; 参考:《西南金融》2012年06期
【摘要】:新《保险法》第56条对重复保险相关规定的修订具有进步意义,但其对所有重复保险不论善恶均退费的新规及未新增对恶意重复保险的限制性规定,既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又有违重复保险的立法目的。本文认为,我国《保险法》应借鉴英美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对恶意重复保险在法律上加以规制,同时可参照《海商法》的规定,让善意被保险人获得更自主的索赔权。
[Abstract]:Article 56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amendment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repeated insurance , but it may not only induce moral hazard but also violate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repeated insurance .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分类号】:D922.284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巫满琼;重复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共引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巫满琼;重复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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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游明;对重复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06期
3 张秀全;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3期
4 刘玮,练姿秀;重复保险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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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张璇;论重复保险[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193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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