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制度之完善
本文选题:船舶抵押权 + 船舶优先权 ; 参考:《法学》2007年08期
【摘要】: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这不仅为学界所公认,且有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为证,而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的规定却寥寥无几。在未来《海商法》修改时应完善规定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因其所保护的对象特殊,故完全否定其物上代位性有违优先权立法之宗旨,但为发展船舶融资和繁荣航运业之政策考虑,且与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保持一致,应否定船舶优先权对船舶保险赔偿之物上代位效力,而对其他船舶变形物之物上代位应予肯定。规定船舶留置权物上代位性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我国殊为必要,且与我国物权立法相一致。船舶抵押权物上代位性虽已有规定,但失之简单,应全面、明确地加以规定。
[Abstract]:The property right of security has subrogation in things, which is not only recognized by scholars, but also proved by most countries or regions. However, there are few regulations on 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in rem in maritime law of our country. In the future, when the Maritime Law is amended, the subrogation of ship mortgage, maritime lien and ship lien should be perfected. As a kind of real right of security, maritime lien completely negates the purpose of lien legislation because of its special object of protection, but it is consider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hip financing and the prosperity of shipping indus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gislation of most countries or regions, the subrogation effect of maritime lien on the compensation of marine insurance should be denied, and the subrogation of other ship deformation should be confirmed. It is necessary to stipulate the subrogation of ship lien in China where the credit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it is consistent with the legislation of real right in our country. The subrogation of ship mortgage has been stipulated, but it is simple and should be stipulated completely and clearly.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22.294;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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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8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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