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中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则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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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
我国《海商法》中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的法律适用规则评析 李彭杰 摘要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2 3第 7条就涉外民事关系中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专门 规定了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以法院地法和船旗国法的“辅阶梯式”的法律适用规则,现了一定的科牵】、展生合理性。但是,
该条部分具体规定在法理上和实践中仍然表现出了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值得反思和完善。 关键词涉外船舶碰撞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作者简介:李彭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 1 00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中图分类号: 9 3 9 D 2. 9 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 909 (0 3 70 1 2 10-5 22 1) -7- 0 0 自然条件和海上风险。由此可见,船舶碰撞的构成与一般民事侵
、
引言
事的“、违的“我国《商法》 2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用侵权行为所要求的区别于“实”行为”区别于“约”违反海第 7“适权行为地法律。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用受理案法律”船适的行为以及在一般情形下以存在过错为前提而在违反法定 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论碰撞发生于何地,不
义务的情形下则不以过错为前提的构成要件全然相符,因此其作
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同时,结合该法第为一种发生在海上的、型而又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毋庸典 2 8和第 26条的规定,我国《商法》 6条 7。海实则构建起了以侵权置疑。 行为地法为主、院地法和船旗国法为辅,法同时优先适用所缔结
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确定为其在涉外民事关
的国际条约并以国际惯例作为补充,此两者不得与我国的社会系中的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奠定了基础。正如法国学者巴迪福且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涉外民事关系中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所说,侵权行为地法,国际私法上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在涉“乃, 3适用规则体系。文中,本笔者将暂且不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外民事关系中,自 1世纪宗教法学者和法则区别说学者
创立传适用问题,先就上述《商法》 2 3三款法条规定的“而海第 7条阶梯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以来,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逐侵权式”的法律适用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情况逐一进行解析,以期渐被上升到一种原则的高度并且长期以来一直为世界上大多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国家普遍接受。因此,舶碰撞作为一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船 适用规则进行全面评析。 二、侵权行为地法根据《商法》 23条第 1规定,海第 7款一般情形下发生的船舶
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其损害赔偿所适用的最基本的准据法自是 理所应当。 三、院地法法
碰撞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构成了我国涉
根据《海商法》 2 3第 7条第 2款的规定,海上发生的船舶碰公
外民事关系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梯”的第一层;阶并撞损害赔偿适用法院地法以取代侵权行为地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且,合上述法条第 2第 3款的规定,结、此处所谓的“般情形”一应构成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阶梯” 并且,结合上述法条第 3的规定,款此处发生碰撞的应当即是指在一国领海或内水中的、同国籍船舶之间的情形。不至的第二层;于整个《商法》 2 3海第 7条对这一“一般情形”所作的具体限定是当为不同国籍的船舶。该法条条款的规定较之第 2 3条第 l 7款 否合理、当,者将在后文中再进行解答;此,恰笔在仅就侵权行为
规定的差别在于,船舶碰撞的发生地进一步限定在了公海的范将
地法作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围内,即是专门针对在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 则所确定的最基本的准据法的成因进行分析。
用所作的规定。至于这一条款为何以法院地法取代侵权行为法
笔者认为,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中船舶碰撞损作为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所适用的准据法则主要害赔偿普遍适用的准据法的基础无疑是基于船舶碰撞构成侵权基于以下原因: 行为的法律性质:论是根据传统的船舶碰撞定义即 1 1年《无 9
0统 一
其一,侵权行为地法无法适用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船舶碰撞损
9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公海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的规定,还是根据害赔偿。根据 18第条。
前述《斯本规则》 l里第条对船舶碰撞定义所作的最新界定,舶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船也不属任何国家管辖和控制的范围。因此, 碰撞实则即是船舶之间或者船舶与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之间,发当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时,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得作为相应的
生了直接的、实质的接触或者间接的、如浪损等情形并造成了诸 船舶碰撞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法适用于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 生命或财产上的损害结果,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是因为加害船舶然而,公海不属任何国家管辖和控制,并不意味着在公海上发生 (害船舶上的船员 )加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因为不可抗力的的船舶碰撞中的受害船舶一方因此即无法在任何国家起诉而使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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