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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02 10:34
【摘要】: 以船舶为研究对象的船舶物权制度是海商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而船舶优先权制度是船舶物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海商法最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船舶优先权制度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同时,船舶作为一种巨额财产,法律在其上设立了多种可执行的担保物权,如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在诸多方面有其类似或共通之处,但又存在很多区别与不同。在海事审判中,涉及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案件较为常见。而船舶优先权是船舶物权中争议最多的领域,故笔者采用比较的方法分析研究,以船舶优先权为主线,从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对比中更深入地对船舶优先权从多角度浅作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若干观点或建议,同时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本篇论文并非针对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所有的不同点进行比较研究,而是选择了其中差异性大,争议性多,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意见不一的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即概念与法律特征、性质、有关主体、标的、优先受偿问题、权利的实现等六个方面,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章从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着手,从不同国家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对这三者进行了讨论,并分析了其法律特征。该部分是本文论述的基础。 第二章主要论述了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其中,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问题在国内外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议。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在不同国家之间也没有得到统一。 第三章主要论述了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相关主体。这三者的主体各有不同,但又有相关之处。而明确权利人,并进一步认清不同权利人的所享有的不同权利和所承担的不同义务是正确行使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第四章涉及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标的。通过对三者标的范围的比较,以及通过国际公约和不同国家的规定对同一权利进行研究,笔者认为,我国对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应予适当扩充。 第五章研究了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优先受偿问题。其中包括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受偿顺序的多重性、原则和规定方式;已登记及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之间的效力;船舶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笔者认为,为了更充分地保护留置权人的利益,平衡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应当使船舶留置权优先受偿。 第六章讨论的是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如何实现的问题。权利只有通过实行才能得以实现。本章结合国外与国内的相关规定,探讨了三者的实现方式。 笔者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利作一番探讨,包括针对不同国家及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比较,采用阐述与论述相结合的方式,并在每章结尾做出比较小结。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实现对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再认识,亦希望对船舶优先权制度能更好地与其他担保物权制度相应与衔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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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96.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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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静;论船舶抵押融资中银行的风险控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2 钱弋浅;中国法下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法律风险控制[D];上海交通大学;2012年

3 林霄华;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年

4 储婷婷;对物诉讼理论及其在我国海事诉讼中的适用[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2年

5 宋歌;船舶优先权优先受偿顺位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30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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