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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的道路与模式:转型国家经济法

发布时间:2018-11-08 14:55
【摘要】: 中国的经济法及经济法学从20世纪80年代产生之初至现在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动中。早期中国经济法的道路与模式主要受前苏联的影响。1992年以后的中国经济法转向西方寻求经验和知识的支援,不少学说无不以市场失灵为基础,认为中国经济法也像西方经济法一样,是用国家“有形”之手来弥补市场缺陷,受西方范式影响较大。但是中国的现实问题却是市场发育不全,而主要不是市场失灵;政府不是无权干预市场,而是干预过多;市场主体不是可以滥用垄断力,而是竞争力普遍不够;中国经济法不像西方那样是在出现了高度发达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后才产生的一种新的法律解决机制,而是民商法极不发达的条件下出现的法律现象。西方范式提供的是一般规律,不能直接套用于中国现实。中国经济法要解决的问题是计划、权力经济向市场、法治经济转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不是发达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漆多俊教授提出中国经济法走的是一条与西方市场国家经济法相向而行的道路,不同于西方范式,本文在此基础上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法道路与模式定位为“转型国家经济法”。 提出“转型国家经济法”的命题并不是要对世界所有各个转型国家的经济法进行全盘比较分析,而主要在于将中国经济法的道路与模式定位于此,使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回归到转型中国的社会现实中来,定格于合理的研究对象之上,解决改革现实中的真问题,消解中国经济法学严重的正当性危机,实现中国经济法学的本土化。 定位于“转型国家经济法”的中国经济法的根本宗旨是推动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转变,当前的历史使命主要是培育市场而不仅仅是弥补市场缺陷,其基本功能是控权而不是授权,其核心任务是反行政管制而不是反企业垄断。转型时期的经济法要反映市场、法治的内在精神,自由、公平、效率、安全应当成为其基本价值取向。从字面上看,这和西方范式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没有区别,实际上,二者各种价值取向的内涵、所追求的层次是不一样的。转型改革实质就是权力的再分配、产权的再分配,是“分家”,不患寡而患不均,公平而不是效率是第一价值取向。 实现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关键和核心是控权——有效控制国家调节权。控权从权力界定和分权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基本经济法,对国家调节权进行一般性的界定,从根本解决国家调节权的合法性危机;也将国家调节权界定在一个有限的范围,解决转型时期各级政府随意干预市场的问题。另一方面,要认清国家调节是一种独特的权力形态——第四种权力——的性质,在将其和国家所有权区分开后,还应进一步分权,将国家调节权和国家行政管理权分开。 制定一部基本经济法还可以从根本上化解政府对干预立法的渴求,消除立法理想主义思潮引起的盲目的立法冲动。为了保障向法治经济的顺利、快速转型,,这部法律所规制的国家调节应遵循以下准则:辅助性准则、双赢准则、间接性准则、经济性准则和合法性准则。而经济法的实施则要着力克服权力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运动式执法的恶习。 中国经济法走的是一条和西方国家经济法截然相反的道路,在基本面上存在许多不同,是一种独特的“转型国家经济法”模式。它和西方范式并列为人类社会两大经济法范式。当中国的转型完成以后,进入完全的市场经济社会,两种模式殊途同归,又会走向同一。
[Abstract]:The economic law and the economic law of China have been constantly changing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1980s to the present. The road and pattern of the early Chinese economic law are mainly influenced by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Since 1992, China's economic law has turned to the support of western seeking experience and knowledge, many of which are based on the market failure, and the economic law of China is also the same as the western economic law. It is the hand of the national 鈥淭angible鈥

本文编号:231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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