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代理人的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8-11-10 21:13
【摘要】: 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开始步入一个以网络为沟通媒介的新时代。电子商务这一新的民商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电子合同成为传统书面合同的新发展形式。在高速、快捷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本人或代理人甚至不再需要直接的交涉介入,交易行为仅依赖于当事人各方对电子计算机的程序预设即可自动进行、完成。这一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自动化手段即为电子代理人,无人介入合同成为电子合同的新发展。电子代理人是一种拟人的称谓,因其能够执行人的意思表示,从外表特征上与传统民法意义上代理人有相似的功能和作用,故借用了代理人这一称谓,并且成为对传统民法代理人定义的扩张。电子代理人虽是人脑或人手的延伸,但其不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和法律人格,故电子代理人不能等同于民法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在法律与科技关系的互动中,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面对电子代理人这一新兴的科技法律争议问题,引发了新的法律思考。电子代理人的本质是什么?有何法律地位?其有效条件是什么?如何对电子代理的主体进行认定?电子代理人是否有缔约能力,其缔约行为有何特点?电子代理的使用打破了传统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使得在线交易相对人面临更为巨大的交易风险,如何对电子代理中出现的错误和欺诈进行规范?本文拟分析电子代理人与传统民法传统代理人制度的区别联系,结合网络这一虚拟交易空间的特点,以保护交易安全为出发点,对以上电子代理人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初步设计。全文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电子代理人的本质和法律地位进行探讨。本文首先引入电子代理人概念的来源,并通过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代理人法律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来源、代理权限范围、行为后果发生范围和后果归属以及代理行为是否需要人审视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对电子代理人的本质进行分析。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统一电子签名规则(草案)》、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中对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规定的比较分析,以及学者对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不同探讨,着重解析了我国《合同法》中对数据电文要约到达时间、承诺到达时间、合同成立地点及数据电文归为合同书面形式等方面的规定,对通过电子代理人这一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上的有效性进行肯定。 第二部分,对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和主体认定进行探讨。本文从电子代理支配人的主体条件、电子代理人的内容条件和电子代理人的程序条件入手,对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进行分析,重点阐述了电子代理人的内容条件。关于主体认定分为两类:一是BtoB模式下的主体认定。通过对各地典型主体认定模式的优弊比较,探讨传统工商注册的做法和当今互联网的工具性便利相结合下的最优模式。二是CtoC模式下的主体认定。对于电子代理人的交易相对人来说,仅仅依赖在线交易中的虚拟主体就与其进行交易的风险是很大的,这种风险在CtoC模式下显得更为突出,所以应当建立一种可以将电子身份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对应起来的认证方式。对OTSP自行认证模式和第三方认证模式的分析和比较表明,虽然第三方认证模式更具有通用性,但这两种认证模式的实施都有难度,因此本文对政府的公权力介入,以及介入的限度和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第三部分,对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与缔约行为进行探讨。电子代理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是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挑战之一,电子代理人缔约能力的理论基础英美法系大致分为意愿理论、信赖理论和信任理论。国际立法大都肯定了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的分析,我国《合同法》中虽然还没有专门的电子代理人的概念,但其应当属于“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订立合同”的方式。本部分重点阐述了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电子代理人的被支配人,这个问题涉及到电子代理的缔约效力和责任的归属。对于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行为,重点阐述了电子代理对双方代理规则的突破,传统民商法理论认为,双方代理很难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因此双方代理一般为各国或地区的立法所禁止。但电子代理人进行双方代理的情况在实践中却有很多,笔者通过分析认为,电子代理人可以进行双方代理的理论基础在于:双方当事人事先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并成为双方代理禁止规则的例外。本部分还阐述了电子代理与电子居间的关系、电子代理的禁止适用范围和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电子代理人的意思正好是使用人意思的全面反映,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直接进行信息交流而订立的合同,二者是一样,也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意,电子代理人行为的后果由其程序使用人承担。 第四部分,对电子代理中的错误和欺诈进行探讨。在传统面对面交易中,一旦出错及时纠错的可能性很大,但在电子代理交易中,因电子代理人的程序固定,故纠正错误并非易事,本部分重点阐述了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并通过对电子代理欺诈的特点分析,提出了对电子代理欺诈救济制度的完善。 第五部分,对电子代理人法律规制的反思。对于如何实现电子代理人的法律规制,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笔者并不赞同制订专门的电子交易法或电子代理法,并在法律与科技这一更为深广层面的基本命题中提出自己的思考。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3.6
本文编号:232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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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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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2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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