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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

发布时间:2018-12-11 14:00
【摘要】: 我们的祖先在人类与生俱来的对未知世界的探险勇气鼓动下开始了航海,从最初的近海捕鱼到后来的航线探索、发现新大陆、远涉重洋的国际航运贸易以及当今世界提出的向海洋进发寻求人类在新世纪的拓展,海上难以预测的风险一直像噩梦一般纠缠着远航的水手。基于至善人性的海难救助是在人们开疆拓土的航海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并从最初的纯救助发展到现代包含各种海难救助形式的海难救助制度。人类航海的发展过程亦是海难救助制度不断成长完善的过程。众所周知,在人类早期的航海在当时的物质技术条件下是一纯粹的冒险,无论冒险的动机是出于对未知世界的渴求还是对财富的追逐;在此基础上出现并发展起来的海难救助理所当然是一项既艰苦又危险的工作,救助人冒着更大的风险实施救助从而使遇险船舶及其所关涉的财产脱离毁损的危险,无论是基于道德还是现代海事立法之法理都不应让救助人因为救助行为而遭遇得不到报酬的尴尬境界,因此各国的海事立法均规定救助人对救助行为的受益人享有海难救助报酬的请求权,要求受益人支付相应的救助报酬,救助人从而享有了海难救助报酬的请求权。从权利性质上看,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属于债权的范畴,需要义务人以相应的给付行为予以实现,但并不是所有的救助行为受益人都会自觉地支付救助人的救助报酬,而债权对救助人的保护显得较为苍白无力;基于公平、公共利益(特别是在海上危险危及海洋环境的情形下)以及鼓励海难救助的目的,有理由、有必要提出并建立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的概念及制度。 我国《海商法》将海难救助报酬规定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之中。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为了适应航海的特殊性而创建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它的确立有效地调整了围绕船舶产生的一系列海事法律关系。但是船舶优先权在标的、义务人以及权利实现的上不尽相同,在对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保护上亦有不足之处。根据传统民法的相关担保物权的理论,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是以民法留置权理论为基础而创建的,虽然在产生情形上存在着与船舶优先权之间的竞合,但是根据民事权利竞合的理论,,两者竞合更能充分地保障救助人的权利实现,从而鼓励更多的人进行海难救助。 本文通过对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概念的确立与分析,与相近海事权利的比较,特别是将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这两种极为相似的海事权利进行概念、特征、性质上的仔细对比以清晰地呈现出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自己独特的性质,并进而论证了在我国《海商法》的修改过程中确立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制度的现实价值与可行性,并对我国应建立的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制度作了简要论述。 本文第一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就我国海商法学界对“MaritimeLien”的中文概念进行解析,特别是该词组在海商制度较为发达、海商历史积淀较为深厚的国家的常见用法,力图说明该词组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的不同含义,并就我国对“Maritime Lien”不加分辨的翻译的历史缘由进行简要分析,进而提出笔者强调需要建立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制度的观点。 本文第二至第三部分将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与海商法上相近的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相比较,进一步厘清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与其他海事制度在产生情形、标的、请求对象、以及权利的内容和特征各项上的联系与区别,从而凸显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的独立特性,为下文独立系统地介绍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法律制度以及在我国建立独立的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体系做好铺垫。 本文第四部分承接前面几部分内容,在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已“浮出水面”的情况下适时、正式提出确立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制度的构想,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的性质。 本文第五部分系统、详细地介绍海难救助报酬产生的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法律关系。即采法理学上法律关系的体系力求全面地介绍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的主体、标的、内容,特别是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的实现方式与步骤,力求展现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的全貌。 本文第六部分总结性地分析海难救助报酬留置权在我国的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特别是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海难救助报酬的实现方式进分析,指出填补我国相应的立法空白的必要性;随后分析海南就职报酬留置权在我国立法中确立是符合我国现时代海事现状的需求的,亦不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形,即和我国现行海商法体系并不存在冲突的情形,是具有可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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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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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7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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