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贸易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研究领域,在国际贸易中海上保险制度对于降低海上运输风险、促进贸易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损失补偿原则作为海上保险制度中的根本原则,是贯穿整个保险制度的主线。基于以上本文以此原则作为研究对象,力图透彻的揭示该原则在整个海上保险制度中的作用,通过介绍该原则和由该原则衍生出的各种制度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达到本文的研究目的。 全文约三万字,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保险制度的宗旨,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所受损失使因保险事故发生,给被保险人造成的冲击降至最低限度。根据此宗旨,损失补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补偿时,补偿额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实际损失外的超额利益的法律原则。接着阐述了在海上保险中损失和补偿的内涵。首先是详细分析了海上保险中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补偿则包括全部补偿、及时补偿和补偿实际损失三个方面。笔者从是否赔偿全部损失、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和赔偿方式四个方面来比较了损失补偿原则和侵权赔偿,凸显了损失补偿原则的特点。还论述了该原则与海上保险中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最大诚信原则的价值理念是实现损失补偿原则的重要基础。可保利益原则和近因原则是实现损失补偿原则的二个重要前提。损失补偿原则乃是海上保险制度的根本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笔者还分析了该原则的例外情况。最后,阐述了该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中的具体体现。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由损失补偿派生出的保险代位规则。关于代位求偿,首先分析了代位求偿权的性质。代位求偿权的设置体现了损失补偿原则的根本目的,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利益。接着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讨论了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而在人身保险中不适用该制度。最后讨论了在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各自的效力,也就是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根据我国法律的一般规定分析了在保险人未行使追偿权时,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效力问题。关于委付,首先探讨了委付的性质。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委付做出具体规定,笔者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和学者通说总结出了委付的定义,委付是指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发生了推定全损或实际全损,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将被保险财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笔者提出对于实际全损也适用委付制度。还基于损失补偿原则的宗旨解释了推定全损制度为什么没有违背损失补偿原则。最后分别阐述了委付对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效力。其中还详细论述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一切权利的内涵。 第三部分是重复保险制度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首先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阐述了重复保险的定义。然后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了重复保险构成的五个要件: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保险人为复数,保险期间有重叠。并对重复保险的立法意旨进行探讨,可以看出该规则来源于损失补偿原则。最后从善意和恶意两种情况,详细的分析了针对重复保险效力的各种学说,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笔者的意见,既对于善意重复保险适用连带赔偿规则,而对于恶意的适用全部无效规则。 第四部分论述的是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的保险竞合规则。首先介绍了保险竞合的几种定义,并提出笔者的看法:保险竟合是同一保险标的发生同一保险事故,而有两个以上的保险人需要对此负保险责任的情况,并且不是重复保险,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对数个保险人的责任做出规定的制度。接着通过对保险竞合和重复保险做比较来更准确的把握保险竞合。随之提出了保险竞合的种类,包括溢额条款、不负责任条款和比例分摊条款三种,并分别举例说明。最后是在各种具体保险竞合的情况下的效力问题,论述了在各种条款竞合的情况下现存的观点,并通过分析保险人签定保险条款时的主观意愿来确定责任分摊的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最后对文章做出总结,损失补偿原则乃是海上保险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文中所论述的其他规则的出发点和归宿。对该原则的理解和把握是理解海上保险制度的钥匙。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2.284;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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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37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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