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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的法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14 10:50
【摘要】: 当代世界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在这种形势下,技术成果与其它形式的有形资产如实物、货币等相结合,按照法律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将资源、人才、资金、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是技术资本化的一种有效形式。 技术出资是指技术成果的拥有者将技术成果的财产权作价折算成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入股,从而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归出资人所有,同时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接受入股的公司所享有的一种入股方式。由于技术出资标的物的特殊性与货币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如货币、实物、固定资产等)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使得技术出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与其他资产出资的更为复杂,法律责任呈现许多新特点。 目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与经济发展的实践有许多脱节和不和谐之处,如关于技术出资的法律责任规定较少,失于严谨,缺乏相应的执行力和操作性,同时,保护技术出资的观念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鉴于此种情况,本文从技术出资的基本理论、技术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验资机构的法律责任和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股东技术出资法律责任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四个方面对技术出资的法律责任做一些探讨。 第一部分“技术出资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对技术出资的程序、技术出资股东和验资机构的义务作了简要的探讨。笔者认为,技术出资的法律责任作为一个理论性较强的问题,在深入研究之前应对技术出资的基本理论有所认识。因为“基本理论”是研究“法律责任”的逻辑前提。另外,程序和义务的违反必然引起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在这部分笔者通过浅析技术出资的程序和主体的义务,为下文的展开做铺垫。技术出资的特殊性使得技术出资的程序与主体的义务和货币出资有明显的区别。在程序上,用于出资的技术必须经过验资机构的评估与验资,这是由技术价值的非直观性决定的。验资机构必须利用其专业知识,客观、公正的评估出资技术的价值,不得虚假验资。同时,技术出资股东必须按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技术的交付,这是由技术的无形性决定的。由于技术的抽象性,技术的交付不能仅仅是形式上的交付,还需完成事实上的交付,比如通过培训公司的职员等手段,让公司真正掌握该技术,使之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 第二部分“技术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这部分以第一部分中对技术出资的程序和技术出资股东的法律义务分析为前提,阐述技术出资股东违反程序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瑕疵担保责任;风险负担与法律责任;隐性现物出资的法律责任和其他形式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技术出资的特殊本质决定出资人必须对标的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这里的瑕疵担保责任专指“标的本身的瑕疵”。法律必须杜绝以不符合出资条件的技术出资的行为,当股东出资技术存在瑕疵时,应对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减少价款请求权和解除权则不能适用于瑕疵担保中,因为这样必然伤害对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利益。当出资技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受损或灭失时,是否可以适用债法中一般风险负担理论呢?笔者认为,是不能完全适用的。由于技术出资的特殊性,完全适用债法的一般规定势必会诱发设立欺诈行为,同时,有碍公司资本的充实。因此,这种情况下,出资股东及每个发起人都负有连带填补差额责任。由于各国法律对技术出资程序的要求较为严苛,所以,许多股东为了尽快设立公司采取了规避法律的行为,即隐性现物出资。这种行为通过公司出资购买股东的技术以规避法律对技术出资的严格要求,这样既达到了技术出资的目的又逃避了繁复的出资程序,所以该行为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因为对出资技术的不了解,又没有经过验资程序,因此,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公司的资本真实也受到侵害,所以这种行为也应被禁止。此时,公司不应支付其购买技术的价款,技术出资股东还应支付其出资相应的货币。最后,由于技术出资的复杂性以及社会发展迅速的现实,技术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果仅仅用前面几种责任予以规制显然是不够的,所以,最后笔者分析了其他形式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在这一问题上,笔者没有对技术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进行罗列,概括分析了技术出资股东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通过这种“兜底”责任的研究,以求规制那些不符合上述特殊形式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第三部分“验资机构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持结构的一致性,在这部分,笔者先对验资机构违反公正验资义务的形式作了分析,然后再对相应法律责任作了研究。笔者认为,验资瑕疵一般包括两种,即虚假验资和验资不实。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验资人员的主观心态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但是,它们都产生了侵害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后果,所以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对这个问题,很多学者早前就做了深入的分析,主要是从承担责任的对象做了分类研究。笔者在这部分借鉴了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也从这两个角度分别研究验资机构承担的责任,即验资机构对委托人及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我国技术出资法律责任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此部分从技术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和验资机构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对我国新《公司法》立法缺陷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首先分析了技术出资股东法律责任方面的缺陷,认为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就技术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作以下补充:第一,在立法上肯定出资技术存在瑕疵时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并明文禁止公司约定解除和减少股份请求权的救济方式。第二,允许并确认出资人就技术出资风险防范和负担约定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没有对技术出资的风险负担及法律责任做任何规定,这显然是立法的一大漏洞,因此在当前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发起人或出资人约定风险负担转移对纠纷的解决是大有裨益的。当然,能够通过立法的完善杜绝并预防风险的发生是最好的方法。第三,借鉴国外的规定,对“事后设立”和“财产承受”做出规定,规制并杜绝技术出资股东隐性现物出资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四,完善技术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的体系,规制其他形式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最后分析了验资机构民事责任的缺陷。提出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首先,协调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验资制度的规定;其次,加强对验资机构的监督,从立法上明确独立审计原则;第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本文的创新点:(1)选题创新。虽然学界研究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的文献很多,但是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制度层面对技术出资作了研究,涉及问题较广,但都没有仅仅针对“技术出资法律责任”做深入研究。因此,笔者仅就“技术出资的法律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深入分析。(2)结构创新。从责任主体、违法形式和责任承担等角度对技术出资股东和验资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各个角度对我国新《公司法》相关立法进行全面的剖析,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本文研究不足:正如上面提到的,虽然学界研究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的文献很多,但是涉及法律责任的文献则少之又少,加上技术出资法律责任要横跨民商法和知识产权法两大部门法,使得研究难度较大。碍于笔者能力有限,因此,笔者的研究不够深入和完善,许多问题尚欠周详。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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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蒋辉宇;;论专有技术出资的法律问题[J];财贸研究;2006年05期

4 李欣;;论股东出资瑕疵时验资机构的专家责任[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年07期

5 温文治,张旭;试析技术入股的法律缺陷[J];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03期

6 刘爽;中德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J];当代法学;2001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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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忠野,谢可训;虚假验资民事责任专题研讨会综述[J];法学;2003年11期

9 刘冰;;试论技术入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法制与社会;2008年20期

10 刘扬;;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注意义务[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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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7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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