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俗习惯之民商法法源地位
发布时间:2017-03-1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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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区分法律规范与法律渊源的角度,民俗习惯可以定位为一种民商法法源。因社会变迁以及地域差异而出现法律漏洞时,民俗习惯具有补充强制法以维护正常秩序之功能,这是其作为法源的主要法理依据。民俗习惯作为法源的效力依据,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来自于成文法规则,而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则通过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得以体现。作为法源的民俗习惯,其形成和有效适用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同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还必须严格考量其与其他民商事法源的效力位阶。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关键词】: 民俗习惯 民商法 法源地位 法理依据 效力依据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论民俗习惯司法适用之制度构建”(批准号09YJC82006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理论与方法”(批准号20090461206)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适用方法研究”(批准号11CFX002)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无论法律规定如何详尽,均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在特定社会生活领域中,应有强行法而未规定时,社会秩序之维护即受到威胁。民俗习惯作为一种制度性社会事实,对于发挥法律的秩序功能、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具有重要意义。“民俗习惯”一词实际同时指称两种有所区别的事物—“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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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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