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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视野下的公司环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22 04:09
【摘要】:近年来,国内外一系列重大的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公司环境责任的关注。学者们开始突破传统的商法思维,提出公司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履行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本文首先对公司环境责任的性质、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分析,并从商法的角度阐述了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要求公司承担环境责任不仅是对商法目的价值的调整,体现了商法对社会正义和秩序的追求,也是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在环境问题方面的要求。本文还阐述了公司在特殊情形下对环境责任的承担,包括公司破产中、解散后和因股东过错造成财产不足以承担环境责任的情形,提出了对我国相关破产制度的修正意见,并指出可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对公司股东追究相应的责任。但在强调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公司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主体,无论公法还是私法均不能给公司加上过重的负担,以免影响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以致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商法作为私法,其主要追求仍在于商事主体的利润最大化,除了制定一系列的制度规制公司行为保障环境责任的实施外,商法还必须寻求公司社会责任的社会化机制。因此本文论述了商法角度下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特殊方法,包括公司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损害补偿基金这两种重要的公司环境责任社会化的机制,以期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达到对环境责任充分履行。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91.91;D923;F842.6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王琦;公司环境责任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年

2 于钧泓;北京市PM2.5污染治理法律对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年

3 王晓东;企业环境责任制度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3年

4 张晓利;论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原则[D];中央民族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57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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