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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法中的基本概念的建构

发布时间:2021-05-10 04:03
  传统商法认为"商(事)主体"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法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而"商(事)主体"也被定义为"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是也有不少学者对于这个观点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商法范畴下,"商人"仍然是一个文化词汇,并没有被赋予正式的法律含义,因此自然不能当然认为"商人"的内涵等同于"商(事)主体"。但未来我国《商事通则》制定完成,完全可以存在商法体系中关于"商人"等同"商(事)主体"的概念等式,但是同时在建构商人概念时,应该注意商法应以商行为为核心,并且区分"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行为主体"和"商(事)主体"三者的概念。 

【文章来源】:企业导报. 2013,(10)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商事通则》:以商人为逻辑起点[J]. 童航.  福建法学. 2011(04)
[2]寻找商法学发展的足迹——关于2007年商法学研究的研究[J]. 王保树,朱慈蕴.  中国法学. 2008(02)



本文编号:317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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