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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论

发布时间:2021-08-18 01:18
  共同海损制度应该说是海商法中最早形成的法律制度之一,而且当之无愧地属于海商法所特有。自共同海损制度诞生以来,该项制度就在海商事领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由最初完全的习惯做法演进到当下的制度规定,一贯与海商法秉承的照顾船方利益的根本考量相契合,吸引更多人参与到极具风险性的海上事业中来。但是在公平合理的立法原则基础上,共同海损制度确实存在不可否认的多种弊病与不足,例如但不限于共同海损的理算工作太过于繁杂,又过于费时费力;我们人类抵御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的的能力也越来越强,适用共同海损制度的空间相对越来越小;即便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完善的保险体系也可以补偿船货双方的损失等等方面。也正因如此,关于废除共同海损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任何制度都难以用完美来形容,即使有上述种种不足,我们还是可以肯定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前提没有消失,共同海损制度的价值支撑,即平衡船货各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的理念弥足珍贵。共同海损制度为海商法的发展、为航海事业的进步仍然贡献着积极的能量,它的终极诉求没有消弭,即便是该项制度显现出了与当今时代需求不完全相符的一些表征,但不可否认,它仍旧凭借自己的韧性在努力朝着简化的方向发展...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共同海损制度与海商法基本原则的契合
    (一)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
    (二) 共同海损制度与海商法基本原则的契合
二、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主张
    (一) 支持废除的主张
    (二) 支持保留的主张
三、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价值考量
    (一) 共同海损制度目前应当存在
        1.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没有动摇,更没有消失
        2.平衡利益冲突的公平理念是共同海损制度的价值支撑
    (二) 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
四、 我国《海商法》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一) 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制度的不足
    (二) 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的相关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34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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