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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规避”:中国民商法的技术选择、制度演进与改进策略

发布时间:2021-11-28 14:39
  《民法总则》建立了"虚伪表示效力判定规则",且未再沿用《民法通则》关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实务界期待新规则能够更合理、有效地规制法律规避行为。但新规则的有效适用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而获取与核实该类证据的高成本性可能阻碍了法官对虚伪表示的认定。此外,结合以往实践经验推断,新规则对日益普遍的"组合式规避行为"的规制作用有限。为此,有必要在"虚伪表示效力判定规则"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直接对某些规避行为进行立法定性、直接禁止当事人从事特定行为、提高当事人从事规避行为的成本以及改革监管措施以阻却当事人实施规避行为等多种途径,系统构建规制法律规避行为的制度体系。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20,14(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目的行为无效”:原有规则的缺陷
    (一)规范分析
    (二)实证检验
三、“虚伪表示效力判定”:新规则的进步及可能遭遇的难题
    (一)规制技术的进步
    (二)行为“合法”外观的信赖与虚伪表示的认定
    (三)“组合式规避行为”带来的挑战
四、规则补充与规制机制的系统构造
    (一)对规避行为进行立法认定
    (二)对规避行为进行立法禁止
    (三)以监管创新阻却规避行为实施
    (四)加重规避行为的实施成本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总则》规定的隐藏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J]. 杨立新.  比较法研究. 2017(04)
[2]“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J]. 冉克平.  现代法学. 2017(04)
[3]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J]. 朱广新.  比较法研究. 2016(04)
[4]法律规避行为及其裁判方法[J]. 王军.  中外法学. 2015(03)
[5]房屋买卖纠纷中规避法律问题研究[J]. 张东波,洪昊澜.  人民司法. 2014(01)
[6]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监管困境及其突破路径——以协议控制模式为分析对象[J]. 刘燕.  法商研究. 2012(05)



本文编号:352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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