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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法通则》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12-19 03:43
  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和世界民商事立法的历史表明,在编纂《民法典》的同时应当创制《商法通则》。当下中国启动《商法通则》立法具有六大必要性:《民法总则》的商事立法存在缺陷;中国需要以独立的商法思维完善商法体系;商法的再法典化是世界立法的新趋势;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与改善营商环境需要《商法通则》;规避商事制度风险与回应时代需求需要《商法通则》;形成制度竞争优势和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需要《商法通则》。新时期中国《商法通则》的制定应以形成中国特色、适应时代需求、具有前瞻性为指导思想,以已基本达成共识的一般规定、商主体制度、商行为制度、商事责任制度、商事争端解决制度为主要内容,并将《商法通则》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发动各方力量起草《商法通则》(立法建议稿)。 

【文章来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34(05)

【文章页数】:6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商法通则》/《商法典》的可能空间?--再论商法与民法规范内容的差异性[J]. 蒋大兴.  比较法研究. 2018(05)
[2]商法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应然选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建议稿)[J]. 樊涛.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3)
[3]制订民法典的几点宏观思考[J]. 江平.  政法论坛. 1997(03)



本文编号:354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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