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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

发布时间:2017-06-29 13:05

  本文关键词:中国商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在我国,商会作为一种对会员参与市场进行自治管理,并向其会员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沟通等服务的社会组织,它的出现是基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市场价值的回归背景下对新兴经济法主体所产生的客观要求。 商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扮演着多元化的角色,一方面,商会与政府彼此之间既独立又在职能上互补;另一方面,商会与成员通过章程而形成自律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同时,商会自身也参与具体的市场经济运行之中。商会的调节职能可以有效弥补国家失灵与市场失灵所导致的资源配置缺陷,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但不容忽视的实际情况是,我国政府对商会的干预程度过大,加之其自身在市场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多样,导致了对其法律主体地位判定的偏差,也严重影响其运行效率及调节职能的发挥。 作为经济活动的社会中间层组织,商会因其特性、职能、组织方式的不同可被划分为不同的法律主体类型。仅从设立角度和责任承担来分析,商会自发设立且根据章程独立行使自治权,其自筹资金保障正常运行并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很明显具备有典型的社团法人特征,是民事主体之一。仅从商会的管理职责来分析,商会的权力来源于会员的权利让渡,其凭借该权力不仅能制定组织内部的行业规范,还能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会员行使处罚权,这种社会组织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与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内和谐运行,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站在新公共行政的角度来看,商会完全符合行政法主体的法律特征。仅从商会的经济性来分析,商会具备商主体的基本属性——经济性,它是经营主体自身需求的产物,以生产、供应、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劳务或服务的工商企业为主体组成,实现团体的经济利益,是商事主体。 上述划分都具有一定道理,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商会定位于民事主体忽略了其所具备的自治管理功能,商会定位于行政主体忽略了其所具备的中介性和社会性特征,商会定位于商事主体则由于其欠缺商事主体所应具备的营利性特征而存在法律障碍。经济法系定位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商会作为一个自治组织,无论是与私法主体的某些元素还是和公法主体的某些特性进行比较,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明显不能划上等号。正是由于商会的公私两性特征及角色多变,且商会能够有效的化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问题,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故将之置于经济法主体比较妥当。
【关键词】:商会 市场失灵 经济法主体 自治性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99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1
  • 引言11-13
  • 第一章 商会与中国商会的一般界定13-20
  • 第一节 商会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3-16
  • 第二节 商会的历史考察16-17
  • 第三节 中国商会法律主体地位的现状17-20
  • 第二章 商会法律主体地位的域外立法及借鉴分析20-27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私法型商会主体制度20-21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法型商会主体制度21-22
  • 第三节 混合型商会主体制度22-24
  • 第四节 各国商会的立法比较及借鉴分析24-27
  • 第三章 中国商会的法律主体定位之争27-31
  • 第一节 民法主体说27
  • 第二节 行政法主体说27-28
  • 第三节 商法主体说28-29
  •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说29
  • 第五节 各种观点的评价29-31
  • 第四章 中国商会构成经济法主体的理由分析31-37
  • 第一节 商会与经济法主体的契合性31-33
  • 第二节 商会作为市场调节主体的必然性与必要性33-35
  • 第三节 商会不符和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及行政主体的理由分析35-37
  • 第五章 重塑中国商会经济法主体地位的途径37-40
  • 第一节 强化商会的自治权利37-38
  • 第二节 完善商会的外部监管措施38-39
  • 第三节 制定统一的商会法律规范39-40
  • 结语40-41
  • 参考文献41-42
  • 致谢42-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金晓晨;英法德若干商会法律制度比较[J];当代法学;2003年02期

2 李文;;商会的法律界定[J];中国集体经济;2010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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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97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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