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不实登记情形下善意第三人知情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7-09-29 01:08
本文关键词:商事主体不实登记情形下善意第三人知情权保护
【摘要】:商事登记是信息披露第一环节,本质上是不确定第三人行使知情权的平台,第三人知情权保护应该成为诠释商事登记效力的立足点。为此,商事登记制度应该从效率价值回归到安全价值。我国《商事通则》应确立不实登记制度,强化善意第三人知情权的保护。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商事登记 知情权 善意第三人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08BFX033)
【分类号】:D923.99
【正文快照】: 公司不实登记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它是一个“时代已来过和怎样再来的概念”[1],其内涵只有从他的历史背景中才能得到最恰当的理解[2]。事实表明,自古罗马有交易以来,不实信息披露就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在爆发多次金融危机和产业欺诈之风日盛的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价值,
本文编号:93908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sflw/9390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