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为保全中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本文关键词:论行为保全中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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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保全的客体扩展至“行为”,即明确了行为保全作为民事保全的组成部分,至此民事保全体系得到完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行为保全是指因被申请人的原因,可能造成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禁令。由于行为保全客体特殊具有不可回转性,被申请人的程序参与程度低,再加上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措施并不完善,被申请人利益往往被忽略。因此本文论述的是如何平衡行为保全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展开的。文章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行为保全制度从无到有,从有到无,再从无到有的立法发展脉络,以及我国现阶段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文章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介绍行为保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当事人利益失衡的问题,其表现形式包括申请人滥用行为保全,给被申请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等情况。二是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第一,以行为为保全客体,其具有不可回复性、不可替代性、及其特定性的特点,导致行为保全一旦采取便不可回转。第二,被申请人程序参与程度低,以致被申请人的利益在行为保全过程中往往被忽略。第三,现行法要么没有规定行为保全的申请条件,要么申请条件规定得很简单,使得行为保全申请门槛很低。第四,现行法关于行为保全的救济并不完善,以至于现实中被申请人的利益遭到损害难以得到全面的补偿。文章第三部分是介绍域外相关制度。主要是介绍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的假处分制度;英美法系如英国、美国的中间禁令制度。文章第四部分是针对现实中行为保全出现利益失衡的问题,在借鉴域外相关制度较好做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行为保全中当事人利益平衡机制。包括严格申请条件、加强被申请人的程序参与以及完善行为保全的救济三个方面。
【关键词】:行为保全 诉讼保全 利益平衡 诉前禁令 先予执行
【学位授予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0
- 1 我国行为保全的立法及其发展10-16
- 1.1《海事特别程序法》中的海事强制令10-11
- 1.2 知识产权法中的诉前禁令11-13
- 1.2.1《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的诉前禁令11-12
- 1.2.2《专利法》中的诉前禁令12-13
- 1.3《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13-16
- 1.3.1 原《民事诉讼法》中先予执行的扩张适用13-14
- 1.3.2 201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14-16
- 2 行为保全中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及原因16-24
- 2.1 行为保全中当事人利益失衡的表现16-18
- 2.1.1 申请人对行为保全的滥用16-17
- 2.1.2 被申请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17-18
- 2.2 行为保全中当事人利益失衡的原因18-24
- 2.2.1 行为保全客体的特殊性18-19
- 2.2.2 现行法律规范中当事人利益的失衡性19-21
- 2.2.3 司法实践中未能切实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21-24
- 3 域外相关制度中当事人利益平衡机制的考察24-31
- 3.1 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24-26
- 3.1.1 德国的假处分制度24-25
- 3.1.2 日本的假处分程序25-26
- 3.2 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26-28
- 3.2.1 英国的中间禁令制度26-27
- 3.2.2 美国的中间禁令制度27-28
- 3.3 对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借鉴28-31
- 3.3.1 申请条件的利益权衡28-29
- 3.3.2 被申请人程序参与的保障29
- 3.3.3 行为保全的救济程序29-31
- 4 完善我国行为保全中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建议31-39
- 4.1 严格限定行为保全的申请条件31-33
- 4.1.1 行为保全形式条件31-32
- 4.1.2 行为保全实质条件32-33
- 4.2 加强被申请人参与的程序保障33-35
- 4.2.1 申请程序中被申请人的事前通知权34
- 4.2.2 审查程序中被申请人的答辩权34
- 4.2.3 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的出庭质证权34-35
- 4.3 完善行为保全的救济机制35-39
- 4.3.1 行为保全的复议程序35-36
- 4.3.2 行为保全的撤销事由及主体36-37
- 4.3.3 行为保全的错误赔偿37-39
- 5 结语39-40
- 参考文献40-43
- 在校研究成果43-44
- 致谢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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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1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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