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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6 10:18

  本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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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诉讼担当制度是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原实体权利义务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项民事诉讼法制度,它是当事人适格扩张理论的产物,对不断涌现的新型民事诉讼的解决有奇效,符合现代诉讼经济之目的。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究其缘由是因为我国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是将与实体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标准,即强调诉讼当事人应与实体权利义务人具有同一性。在司法实践和理论方面,专门针对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理论的研究少之又少。然而,在我国现行民事类案件中诉讼担当的情形不在少数,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域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民事诉讼担当体系。 文章正文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章通过对民事诉讼担当概念、意义及分类进行阐述。民事诉讼担当是第三人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两种同情况下,行使原本不应由他享有的诉讼实施权,以他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就民事诉讼担当与当事人更换的其他情形,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诉讼制度的关系分别分析,以期达到对民事诉讼担当概念的界定。 第三章主要通过当事人适格理论和程序当事人理念两方面奠定民事诉讼担当的法理基础。程序当事人理念要求诉讼当事人仅仅是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应当与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相分离;而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要求扩大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权利救济的诉讼实施主体范围。然后就诉讼担当中的争讼法律关系和审判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 第四章主要就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诉讼担当情形进行总结分析,并简要分析造成这种状况是由于在确定当事人时是以直接利害关系作为标准。 第五章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担当的现状,有必要通过对域外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及地区对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的理论建构和立法例进行考察,特别是第三方代替群体型纠纷主体进行诉讼的诉讼担当形式的分析介绍,有利于我国总结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今后构建诉讼担当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第六章是文章的重点,通过对第四章和第五章中我国和域外诉讼担当制度的现状分析,,就我国今后诉讼担当制度的应然发展作出展望。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1


本文编号:114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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