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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公安机关的预审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0 17:30

  本文关键词:新刑诉法下公安机关的预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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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在1997年以前,侦查破案和预审办案由公安内部的刑侦和预审两个部门分别承担。公安部于1997年6月开启了新一轮警务体制改革,其中对侦查和预审分设的刑侦工作体制进行调整,决定撤销预审部门,实行侦查和预审机构合并,即“侦审合一”。自改革以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单位,对公安侦审合一体制的质疑之声从未停止过,近年来不少地方以不同的形式恢复或者变相恢复了预审部门,并有逐步扩大趋势。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关于“侦审合一”的争论再次被推至“风口浪尖”。至今,公安部推行“侦审合一”改革至今已经走过十七个年头,但其进展不顺、前景不明。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是实行“侦审合一”还是“侦审分设”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课题。对此,我们有需要从理论到实践的层面上对侦审模式进行深入反思,评估利弊,并予以调整。本文拟在我国现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立足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状况,站在公安工作的角度,从侦审模式的演变反思“侦审合一”体制的利弊;同时在新形势下,对包括公安预审改革在内的侦查办案体制改革提出设想。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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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宏奎;正确认识、评价和推进刑侦改革[J];人民公安;2002年10期



本文编号:1167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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