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模式的完善——以司法审查监督模式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7-01 22:28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用于弥补法律规范不足和缺失而制定的用以管理社会事务的社会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实际存在的,从社会管理上也是必须的,既然无法从制度上消除行政规范性文件,那么就要对它予以规范。本文从我国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模式即权力机关的审查模式、行政机关的审查模式、司法机关的审查模式以及社会大众的审查模式出发,分析现有审查模式的优缺点,并结合法国司法审查模式的借鉴意义,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完善提出建议。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模式及其“病灶”
(一)权力机关的审查监督模式的“病灶”
(二)行政机关审查监督模式的“病灶”
(三)社会审查监督模式的“病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模式及其“病灶”
三、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模式的“药方”——以司法审查模式为药引
(一)扩展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明确司法审查的标准
(三)增强司法审查的效力
(四)多种监督相结合,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
本文编号:3999278
【文章页数】: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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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模式及其“病灶”
(一)权力机关的审查监督模式的“病灶”
(二)行政机关审查监督模式的“病灶”
(三)社会审查监督模式的“病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模式及其“病灶”
三、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模式的“药方”——以司法审查模式为药引
(一)扩展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明确司法审查的标准
(三)增强司法审查的效力
(四)多种监督相结合,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
本文编号:399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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