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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警务化改造

发布时间:2017-11-23 03:11

  本文关键词:论民事执行警务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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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推进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试点,使民事执行体制改革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在新形势下面对民事执行难这一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必须深挖现行执行体制中存在的体制性障碍,找准切入点。现行执行体制中执行机构地位模糊、权力运行不畅、方式手段落后且缺乏必要刚性,难以整合有限的司法资源形成合力,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体制内因。对民事执行实施警务化改造,是在总结已有执行体制改革经验基础上,针对现行执行体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症下药的可行之策。所谓警务化改造,就是将民事执行实施权交由具有警察身份且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行使,整合执行力量组建执行警务部门,在人员、机构、装备等方面实现警务化运作,将法官主导的民事执行程序改造为执行警察主导推进,并且法官仍保留执行裁判权监督规范执行实施权行使。民事执行的警务化改造实质就是将警察权引入并主导民事执行程序。民事执行警务化改造与执行权的行政权属性相适应,也正是基于当下破解执行难题的需要。这不仅整合司法资源,充实执行力量,更是作为撬动将来执行体制改革的有力杠杆,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审执分离,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独立统一权威的国家执行权体系。本文共五个部分,分别是绪论、警务化改造的理论支持、现行民事执行体制的弊端、警务化改造的前景意义、警务化改造的基本方案。从论述民事执行权的行政权属性出发,从权力性质上确立了执行权独立于审判权的地位,从理论上厘清两者界限,这就决定了两者的运行机制必然完全不同。而警察权作为行政权中最具强制性的一种权力,与民事执行的需要相契合,能够克服现行执行体制的种种弊端,从而论述了警务化改造的正当性和优越性。警务化改造从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物质装备、分权运行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并适时引入新的工作机制确保警务化改造的最优效果。警务化改造必将对整个执行体制产生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对于加快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具有深远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李玉强;杨歌;;化解“执行难”新议——以执行权配置的“警察化”为中心[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1期

2 尚彦卿;;论分权制衡机制之下执行机构的设置——从民事执行权配置的视角出发[J];法律适用;2013年12期

3 汤维建;;关于破解“执行难”的理性反思——以执行体制的独立化构建为中心[J];学习与探索;2007年05期



本文编号:121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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