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诉裁量权研究
摘要:现代的法治国家普遍重视公诉裁量权的运用,世界各国都广泛的确立该项权力。我国在公诉裁量权相关制度的构建方面有很多不足之处。构建科学的公诉裁量权制度已经成为我们迫切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公诉裁量权;不起诉;辩诉交易
一、公诉裁量权制度概述
公诉裁量权,是指检察官以法律原则与政策为依据,在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以及如何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斟酌决定的权力。当今的法治国家中,公诉裁量权是刑事诉讼运行机制中制约案件流程的关键枢纽,事关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实现。
二、我国公诉裁量权的弊端
我国对公诉裁量权的立法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选择起诉权、豁免权、量刑建议权均无规定。
1.酌定不起诉裁量权规定的范围狭窄,适用空间有限、适用率低
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立法上要求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而对于严重犯罪则加以排除。在司法实践中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仅是指犯罪情节轻,还要求罪名轻,才能够适用不起诉,并进而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原则上是指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这就将不起诉裁量权适用限定在了狭窄的范围之内。
2.现行司法解释对于公诉变更权行使的时间限制不尽合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诉变更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均可进行,认为只要审判活动尚未结束,均应允许公诉变更。但法院实质性的审判活动完全在宣判之前完成,人民法院己经做出判决,虽未经宣告并未生效,若此时变更公诉不仅使己经进行的审判活动失去意义,还可能引起审判的重新进行,诉讼经济的目的难以实现。
3.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规定的范围狭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且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才可以适用。这一规定显然是把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在实践中,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极少,而且不适用于成年犯罪嫌疑人也是一个缺陷。
4.对于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缺乏明确规定
由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缺少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撤回起诉成为检察机关避免法院作无罪判决的常规手段。加之对“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导致许多案件在撤回后并未及时处理,甚至随意重新起诉,使案件久拖不决,撤回起诉既未达到应有的诉讼经济价值,反而造成对被告人权利的侵害并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对被害人也是不利的。
三、中国公诉裁量权之完善建议
由于我国现行的公诉裁量权的制约机制本身存在一定的欠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定然会持续地扩张,公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完善就显得非常迫切了。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并且考虑到以后我国公诉裁量权的扩张,我国公诉裁量权的制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公诉裁量权运作的透明度
公诉裁量权行使的法律依据、事实根据、裁量条件和标准都应该公开,裁量过程和结果也应该公开,对于有关人员的质疑或询问要及时予以答复,从制度和程序上杜绝“暗箱操作”。加强公诉裁量过程的意见征询工作。继续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凡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在决定起诉前,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以及他们委托人的意见。同时,应该加以补充的是,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也应当在做出决定之前认真听取上述人员的意见,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还需要征询公安机关的意见。上述人员的意见分歧过大,检察机关可以主动或根据申请举行听证,在多方参与的前提下,进行相关的举证、质证,由检察机关综合各方面的情况作出最后的决定。
2.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可以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扩大到成年犯罪嫌疑人,从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扩大到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案件的范围也不能仅仅限于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的侵犯财产权利和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犯罪,应当规定只要是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都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3.明确辩诉交易制度
自20世纪70年代后,与辩诉交易在美国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的同时,在同属英美法系的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由于辩诉交易具有对抗制诉讼的浓厚背景,,因此,辩诉交易在这些国家也得到了较大范围的适用。而在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传统上采用纠问式审判的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审判方式有着巨大的差异,但在大量积案所带来的一系列沉重压力下,也开始逐步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并加以改造,先后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的辩诉交易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辩诉交易尽管各有特色,但仍然都体现了辩诉交易的实质精神——控辩双方的合作与让步,因此,都可以看作是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具体表现。
4.改革酌定不起诉制度
酌定不起诉具有公正、效益、秩序等诉讼价值。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相时不起诉适用范围具有狭窄性,适用标准具有不确定性,适用程序具有烦琐性案件转诉具有矛盾性,制约机制的不合理性。
四、结语
综上,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应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非刑罚替代方法的适用效力;建立合理的酌定不起诉制约机制;改革和完善不起诉的工作程序。
本文编号:1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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