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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据规则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02-06 09:19


  论文摘要 证据在认定犯罪事实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证据制度的执行,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以及规则进行了调整。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细化了证据应用的原则,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重新规范了证据的合法性转化,进一步论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要件。这些变化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充分掌握证据规则是侦查人员转变侦查思路的首要前提。

  论文关键词 证据规则 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排除,不得自证其罪

  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而证据制度则是证据有效及合理利用的核心,新《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种类重新进行划分,将物证与书证的分离,增加了笔录种类,一改鉴定结论为鉴定意见,并添加了电子证据,详细的分类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证据的收集,制定了非常明确的方向。而特定的种类证据的划分在贴合证据性质的同时,也对侦查人员的的侦查工作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作为侦查部门的公安人员,熟稔证据制度能够为侦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强化证据证明力

  刑讯逼供这一非法行为不仅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且大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公安机关的形象。针对现实,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根据司法实践和社会要求,进一步规定了对于证据的合法收集——不得强迫任人证实自己有罪。而这一项新的修改对于刑诉法的补充和完善也确实是有着非常实际的意义的 。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西方又被称为沉默权规则,这项规则要求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强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不容置否,很多犯罪嫌疑人在严酷的刑讯高压下被迫认罪,曾引起舆论沸腾、轰动几时的“河南胥敬祥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佘祥林案”都是典型的例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承受着司法因素以外的非常规压力,加之“重口供,轻证据”的落后观念,使得刑讯逼供实际的侦查工作中恶性蔓延。
  对于公安侦查人员来说,“不得自证有罪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是对其树立程序合法意识的强化。长期以来,由于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忽视了提高自己的侦查能力和办案水平。不仅如此,因历史原因而使我国司法制度中长期存在的“倾向性”,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因此,面对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强化,提高新形势下证据收集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
  新《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法律制度的规范方面,有效的控制刑讯逼供以及其他证据收集工作中的非法方法,进一步维护刑事司法公正性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此举得以从制度上根本性的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以此同时,能够有效的弱化口供的证明效力,强化有直接证明力的证据的收集。
  社会的文明程度日趋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当前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未将“沉默权”写入,但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口供作为主要证据来源的“不法模式”。面对本而复杂艰苦的证据收集工作,这无疑对公安侦查人员稳步提高证据收集能力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否则,实践的侦查工作将难以应对飞速改变的法律环境。同时,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工作中,必须排除非司法因素对侦查工作的干扰,中立情感,否则不仅会给侦查工作埋下巨大隐患使得侦查工作深陷囹圄,而且会给公安机关的实际运行带来沉重损失。

  二、证据转化重新规范证据使用

  新刑诉法中变更了部分证据的使用方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可以直接使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获得的部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具有直接证明力、客观、合法的证据材料,即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修订之后新增第二款中的明确规定。
  基于中国的人口众多的国情,公安机关的人力资源部署在一定程度上进入瓶颈期,无论是在公安工作的治安管理工作中还是在侦查过程中,各地公安机关几乎都面对着人力资源不足而实际工作量过大这一突出的矛盾。行政机关在履行自己行政职能的同时,往往能获得大量的和刑事案件有关的特殊证据。由于收集主体、收集方式和证据审查方式不同,为了避免在此过程当中出现纰漏,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皆不能直接应用于刑事诉讼中。所以在旧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对于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获得的证据能否直接使用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这就使得此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只能通过证据的“转化”后才能使用。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证据法典,行政机关在向司法机关移交相关材料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司法困扰。由于现行的地方派出所、侦查机关人力资源紧张,这一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侦查机关的负担,而且很多实物证据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灭失,使侦查机关白白错失侦查破案的关键信息,这与惩罚犯罪的初衷也是背道而驰的。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证据转化规范,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严重的衔接问题,这种程序上的断续也同时损害着司法的公信力。
  虽然程序上进行了简化,但是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可靠性等方面依然保留了严密的完整性。排除了过去证据中多有参杂的因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主观证据产生的臆断性和后生性。而只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有效排除主观臆断的实物证据才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使用。不难看出,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获得的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据种类及要求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限定。由于这此类证据的特殊性,采集过程必须通过专业的侦查人员进行。而此四类证据以外的证据则必须经过严谨的收集、审查环节,具体到公安机关实际工作中就要求公安机关对于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以及受害人的陈述进行详细的补录和二次侦查。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进步,但我国证据法典的缺失不仅仅是通过某一部门法的某一条的修改可以弥补的,因此体系化的证据法律才是证据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

 

 

 

  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合法证据

  2012 年3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诉讼法》做出了第二次修改,而“两个证据规定”更是我国刑事司法证据制度发展历史上的浓墨重彩的一笔,其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尤为引人瞩目 。顾名思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是遏制刑讯逼供,但这一目标在现实中遭遇了疑难的困扰。早在新《刑事诉讼法》上台之前,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便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主要原因就是刑讯逼供的查证难和认定难。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58条等5条新加的条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54条着重强调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口供、书证、物证)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贯穿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三个过程中,充分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不仅如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天然的功能和价值,并且效用明显。在新《刑事诉讼法》得到修订之前,该规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并未得到正式的确立,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不少无视人权、侵犯人权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侦查取证行为的产生和运用。而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明确构建,不仅符合了尊重人权的根本理念,更从制度上优化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在框架构造,更符合宪法订立的初衷。不容置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增加将成为贯穿整个诉讼程序之中的基本的证据采纳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公正、系统化。继而切实保障了刑事诉讼参与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实践工作当中的侦查取证活动,有效防止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的情形,践行程序正义,为公权力的有效运作保驾护航。
  我们认为在这种背景下侦查机关应对新刑诉法非法证据规则的对策应该有以下两点:一是增强人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从日常的基础侦查工作当中进一步树立和强化自己的人权意识,摒弃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口供,轻证据”、“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真正树立起与法律相协调发展的尊重人权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给侦查人员实践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形势下,侦查人员必须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努力规范取证的水平、提高取证的技术能力,确保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都是合法证据,能够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在实践中,侦查方式的合理转变更是需要侦查人员多加注意的。由于中华民族长期以来依赖口供的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讯逼供问题”有过明确规定,但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轻信口供在实践中还是难以有效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于证据的“严格要求”使得侦查人员必须转变依赖口供办案的观念,改变“以供到证”的办案模式。切实树立起“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观念,突出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实物证据的证明效力,形成具有高度证明效力的证据链条,不断弱化口供在证明体系中的作用。全面践行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形成客观、高效、合法的体系化侦查方法。
  而对于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定罪量刑也规定了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相信这样的证明标准才能够真正的督促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促使侦查工作更加细致有效,使得侦查人员对于证据的收集更加审慎。
  随着社会的发展,证据理论、证据原则已经深入到我们日常侦查工作的角落,作为一名即将步入实践侦查工作的预备役警员,我们愿意用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我们对于法律的忠诚以及我们对于这份职业的信仰践行新《刑事诉讼法》所带给我们的每一份挑战。而新《刑事诉讼法将会更好的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发展形势,妥善并且有效的解决司法实践中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对于有效的打击犯罪、切实的保障人权,有力的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编号:1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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