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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民事司法协助模式的突破与缺憾——兼评《关于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发布时间:2018-01-24 18:10

  本文关键词: 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安排模式 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香港澳门 出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1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作为港澳特区间首个民事司法协助安排,延续采用我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模式,回应了有关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理论争议,明确了特区间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和协商主体,完善了生效程序,并进一步表明特区间开展民事司法协助事项属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但是,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憾,包括安排性质的模糊性、达成和生效过程效率较低、签订主体与批准生效主体不一致可能存在的安排能否通过以及能否原样通过的风险、中央对安排内容是否违反基本法审查权的滞后性等。
[Abstract]:The arrangements for mutu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betwee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s the first civil judicial assistance arrangement between Hong Kong and Macao continue to adopt the arrangement model of inter-regional civil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hina. In response to the theoretical dispute about the inter-regional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model, it clarifies the legal basis and negotiation subject of civil judicial assistance between special zones, and improves the effective procedure. And further shows that the conduct of civil legal assistance between the SAR is 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However, this model also has some shortcomings, including the ambiguity of the nature of the arrangement, and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ss of conclusion and effectiveness is low. Whether the arrangement can be passed or not and whether the arrangement can be adopted in its original form, and whether the contents of the arrangement are in violation of the right to review the basic Law, and so on.
【作者单位】: 深圳大学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我国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批准号:10JZD0034-2)
【分类号】:D925.7;D926
【正文快照】: 2013年1月7日,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与澳门特区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澳门政府总部签订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安排》)。作为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在区际民事司法协助领域达成的首个双边安排,《仲裁安排》延续采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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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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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6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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