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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方式的调整

发布时间:2016-10-21 08:57

  本文关键词: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方式的调整——以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正为背景,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第 1期 2 0 1 3年 2月

篮注论 Zh e n g Fa Lu n Co ng

No .1

Fe b. 1 0, 2 01 3

【文章编号】 1 0 0 2 - - - - 6 2 7 4 ( 2 0 1 3 ) 0 1—1 1 8 - _ o 6

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方式的调整 ——

以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正为背景

周长军 纵

( 1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 5 0 1 0 0; 2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 1 0 0 6 4 )

【内容摘要】 2 0 1 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和现有的办案模式产生一定的影响。为实 现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需要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方式和办案模式进行必要调整。在

调查取证方面,应当提高调查取证程序的规范性,加强对被调查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保证所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 证据能力,必要时还应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在办案模式方面,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新型的合作分工关

系,在证据收集及程序进行方面对检察机关予以协助,并参与相关的诉讼活动。 【关键词】纪检监察【中图分类号】 D F 7 3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文献标识码】 A 调查取证方式办案模式

2 0 1 2年 3月 1 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过程不仅浪费了大量并且可能会造成最佳办案时机的贻误。此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的人物力,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等做了一系列重要外,实践中,不少纪检监察人员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只

修改。虽然在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规违纪案件中, 要能够获取证据实现对被调查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就 被调查人构成犯罪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且对犯罪的实现了办案目的,至于追诉犯罪,那是检察机关的事追诉工作主要由检察机关进行,但作为与检察机关工情,因而其只要案件办结移送检察机关就算万事大 作关系极为密切的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可忽视刑事诉吉,并不注重刑事诉讼活动对证据的相关要求,这就

讼法修改对其从事的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工作的可能导致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某些明显违法手段获得的证影响。笔者认为,为应

对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和诉据或某些不具备证据要素的证据根本无法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修改,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改革现行调查讼中使用,也无法进行转换,最终可能会放纵犯罪。 取证方式和办案模式,以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进而提高追诉职务犯罪的效率。 一

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 5 2条第 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

调查取证方式的改革

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在字面上将所取证据可

目前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是《中 以直接使用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因此若按照严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格的文义解释,纪委办案所获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加之,我国 直接使用。但因我国的纪检监察机关通常是“一套诉讼法学界流行的“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 使班子,两块牌子”,纪检监察办案程序也是合一的,监得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所获证据通常无法直接在察机关本身就属于行政机关,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刑事诉讼中使用,而必须由检察机关进行转化,,即对所获证据当然就是可以直接使用的。再者,纪委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获取的言词证据,除被调查人的亲笔供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其办案有着较为严格的程序规与行政机关办案程序有类似之处,因此即便按照述之外,要由检察机关对被调查人或者证人再次进行范, 也可类推适用该款规定。 讯问或询问,并重新制作笔录;对纪检监察机关获取法律的类推解释,的实物证据,则通常要办理提取、扣押手续,才能在刑因此,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纪检监察机关在办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诉变更的法律规制研究》 ( 1 0 B F X 0 4 5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周长军 ( 1 9 6 9一),男,山东济宁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纵博 ( 1 9 8 0 一

),男,安徽宿县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方式的调整——以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正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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