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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概念——实务与理论的背离

发布时间:2018-03-04 07:30

  本文选题:主观证明责任 切入点:客观证明责任 出处:《当代法学》2017年05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对证明责任的解释有主观的证明责任与客观的证明责任之分。尽管客观证明责任在我国理论界已经一统天下,但实务界在使用证明责任这一概念时,几乎都是从主观证明责任的含义上使用。主观证明责任从当事人的角度说明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从法院裁判的视角解析证明责任,将证明责任定性为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客观证明责任揭示了该制度的本质,但主观证明责任对该制度的说明简单明了,客观证明责任则复杂、曲折,这是立法、司法解释、裁判文书无法使用客观证明责任概念的原因。主观证明责任在诉讼实务中的适用率远远超过客观证明责任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Abstract]:The interpret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s divided into su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and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Although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has dominated the theoretical circle in our country, the concept of burden of proof is used in practice. Almost all are used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su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The su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explains the burden of proof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arties, and the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analyzes the burden of proof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judgment of the court. The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reveals the essence of the system, but the su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is simple and clear, and the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is complicated and tortuous. This is the reason why the concept of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can not be used in legislatio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judicial documents. The application rate of su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in litigation practice is far greater than that of o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which is also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南京师范大学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司法规律与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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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6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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