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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发布

发布时间:2016-10-31 12:00

  本文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报记者 李海洋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全文发布,意见共21条,亮点纷呈,回应了社会关切要点。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对于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严格侦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标准,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是基础,证据是核心。意见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导引,对侦查机关的行为模式作出了全方位限定。

  不仅直接要求侦查主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坚持遵循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程序法治理念;而且力图通过一系列机制创新手段,确保侦查权的规范化行使。其中,证据收集指引、重大案件侦查手段实施录音录像、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举措的提出,为破除“侦查中心主义”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微观方案。

  意见还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从审判程序来讲,证据只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也是一个硬性的要求。

  意见有多条规定强调疑罪从无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此外,意见在庭审实质化的建构层面,所着笔墨甚多,从完善庭前会议到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从健全质证规则到保障法庭辩论机制,再从强化当庭宣判到严格依法裁判,一幅由控辩审共同构成的等腰三角“图景”已经跃然成型,也反映出庭审实质化的中心旨意。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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