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中国司法过程中的情理考量
本文选题:中国传统司法 切入点:情理考量 出处:《浙江财经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中国古代司法裁判中法官是本着“准情酌理”“情法两平”的目的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因此“情理”是中国传统司法裁判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传统司法的独特之处。然而受西方形式理性主义思想的影响,“情理”会使司法活动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观念盛行,因此其在现代司法中的地位不断下降,甚至作为糟粕被无情地抛弃。但是西方理性主义认为的去价值化的司法审判与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之间具有极大的不对称性,西方的理性逻辑与中国多元思维相差甚远,不能以西方的逻辑的正当性为标准来衡量东方思维的是非对错。而司法现代化也并不仅指逻辑理性的构建,不能抛开司法的公正性来谈司法的确定性,中国古代将情理作为价值进行考量追求的也是司法公正,因此情理也是司法现代化不可忽略的因素。基于此,本文在检讨司法形式化框架的基础上,提出“司法过程”分析框架,以此作为对情理问题研究的分析框架。其构建不基于理性思想或非理性思想,也不区分西方社会还是东方社会,而是着眼于真实、整体、动态的司法过程中。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并不完全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过程,事实与价值往往是交杂在一起的,裁判者的目光要不断的流转于大小前提之间,事实与价值毋宁是一起形成的。而法官的个人感情因素也是无法排除在司法审判之外的,因此,真正的司法过程并不是理想中的逻辑关系,而是一个掺杂了事实、规范、价值、情感等多种元素的化合物。故而“司法过程”分析框架致力于真实的司法活动,包含了司法中出现的各种因素,有助于客观的看待情理在司法中的作用。本文对情理考量的分析将从“司法过程”分析框架入手,以《名公书判清明集》《资治新书》等案例汇编中的案例为分析对象。发现中国古代司法过程中的独特气质在于“情理法”三者共同发挥作用。而“情理”的内涵并不仅限于抽象意义上的“天理”“人情”。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中“情理”作为一般的思维习惯和客观规律,以求最大限度的还原事实真相,在价值层面被理解为政治或法律的价值,用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情理”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方式不仅表现为人性和良知,而且表现为协助查明案件事实、评价案件事实的是非善恶以及评价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三方面。对中国古代司法过程中情理考量问题的研究是为了借古鉴今,给当今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一些启示。“司法过程”的分析框架给予了中国古代“情理”新的含义和定位,“情理”对事实、规范以及社会价值都具有一定的作用。从社会效果来看,“情理”符合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注入“情理”元素的司法活动能够增加群众的可接受性。从法律效果来看,“同案同判”并不是司法的确定性所要追求的目标,要“确定”让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的结果才是司法确定性应当追求的目标,因此“情理”也是司法确定性的重要方面。“情理”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其在司法中的作用和价值是学者们在研究中国古代司法时一直关注的重点。因此,本文对中国古代“情理”进行分析并不是自己的独创。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方法和视角上的创新,对待法律中的问题,利用法律的视角重新对问题进行审视,给予其坚实的法律基础。提出“司法过程”的分析框架,发现实际司法过程中的法官的思维模式,对“情理”的内涵和作用给予新的解释。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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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1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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