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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印证证明模式的冲突及弥合路径

发布时间:2018-03-25 01:39

  本文选题:原子主义 切入点:整体主义 出处:《中外法学》2017年04期


【摘要】: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关注法官评价证据的心证过程。英美法系国家的排除规则体现了"原子主义"的思维方式,但我国的排除规则却是将"整体主义"和"相互印证"的逻辑表达于规范和实务层面。这种"整体主义"的证据评价方式源自于对案件实体真实的追求,其本质是用"印证"思维来解决证据能力问题。这会导致实体事实影响法官准确认定非法证据,也会致使印证证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架空排除规则。此外,心理学中"以融贯性为基础"的推理和相关法律实验表明,"整体主义"会引导法官倾向于不排除非法证据。我们应当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逐步弥合两者冲突,其中,最低限度的改革要求在于,不能以"相互印证"来处理取证合法性的问题。
[Abstract]:The exclusion rules of illegal evidence in our country do not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cess of judges'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e exclusion rules of common law countries embody the thinking mode of "atomism". However, 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our country is to express the logic of "holism" and "mutual confirmation" at the level of norm and practice. This kind of evidence evaluation of "holism" originates from the real pursuit of the substance of the case. Its essence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evidence ability with "corroboration" thinking. This will result in substantive facts affecting the judge's accurate identification of illegal evidence, and will also lead to a certain degree of proof of the model of exclusion. In addition, Psychological reasoning based on inclusiveness and related legal experiments show that "holism" leads judges to not exclude illegal evidence. We should gradually bridg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two in a trial-centric reform. The minimum requirement of reform is that the legitimacy of evidence cannot be dealt with by mutual confirmation.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笔者主持的中国法学会2015年“刑事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青年调研项目(项目编号:CLS[2015]Y1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5M580504)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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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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