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自裁管辖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路径
本文选题:仲裁 + 管辖权理论 ; 参考:《河北法学》2014年07期
【摘要】:自裁管辖权,即仲裁庭有对其自身的管辖权和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的权利。这一现代仲裁的重要成就,突破了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束缚,已被国际、国内仲裁立法与实践广泛采用。自裁管辖理论适应了仲裁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目的不在于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赋予仲裁庭决定自己管辖权的权力,而仅仅是为了延迟司法机关对仲裁程序的干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不被打断,从而有效防止一方当事人恶意延宕仲裁程序,极大提高了仲裁的效率。我国法律对仲裁机构的自裁管辖权做出了特殊规定,但这种规定有违当事人的意愿、不符仲裁的效率原则、造成仲裁权分离,并且在实践中凸显出较多问题。对于这些弊端,国内的仲裁机构已经通过对仲裁规则的修改予以缓解,但对其根本的解决,仍应通过修改现行的仲裁法来实现。
[Abstract]:Self-adjudication jurisdiction, that is, the arbitral tribunal has the right to rule on its own jurisdiction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This important achievement of modern arbitration has broken through the shackles of traditional jurisdiction theory and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The theory of self-adjudication jurisdiction meets the needs of arbitration practice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Its purpose is not to exclud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and to give the arbitral tribunal the power to determine its own jurisdiction, but simply to delay the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To a certain extent, it ensures that the ongoing arbitration procedure will not be interrupted, thus effectively preventing one party from delaying the arbitration procedure and greatly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arbitration.The law of our country has made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jurisdiction of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but this kind of stipulation is against the will of the parties, does not accord with the principle of arbitration efficiency, causes the separation of arbitration rights, and highlights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For these malpractices, the domestic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have alleviated by modifying the arbitration rules, but the fundamental solution should still be realized by modifying the existing arbitration law.
【作者单位】: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持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FRF-SD-12-021A)
【分类号】:D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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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4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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