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oc
本文关键词:在“强制”与“合意”之间: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在“强制”与“合意”之间: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调审合一的立法模式,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为协调程序运行,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调审应适当“分离”,适度强化调解的“强制性”,建立诉讼中“调解合意”的诱导机制。
关键词:诉讼调解;困境;程序强制;合意诱导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具有特色的一项制度。从历史的角度看,尽管调解不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传统在我国历史上,调解通常是指民间自发组织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构成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法律传统。我国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应当是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法律传统,这一时期所发明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对我国现代民事司法制度最具影响力的主要传统之一。(参见: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04.)作为制度化的调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加以规定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而进行的调解;二是在基层组织专门设立的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调解。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法院所进行的调解。,但自中国共产党建立社会主义中国以后,,调解即作为化解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或方式而被写入正式的法律文本中,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和解决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关于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形成基础的认识,有学者从文化解释论的角度,认为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继承和发扬了我国的法律传统,更是儒家文化的产物[1];而有学者对此却持有不同的见解,从功能论的角度将调解解释为具有创造全新社会秩序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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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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