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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释明权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8-04-28 14:32

  本文选题:审判中心主义 + 释明权 ; 参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04期


【摘要】:"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和基础是庭审实质化,实现从"粗放型庭审"到"精细型庭审"的转变,而庭审实质化则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充分对抗,为此需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提高律师辩护质量,建构一支足够与控方抗衡的力量,但是这个目标的实现还需要较长时间。因此,需要转变视角,将民事诉讼中的释明权理论引入到刑事诉讼中,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通过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弥补控辩双方之间失衡的力量。为了防止法官滥用释明权,威胁法官的中立性,有必要从释明的范围、释明适用的阶段、释明的方法、释明的界限以及释明的责任等方面对法官释明权进行一定的规制,此外,可以尝试通过案例指导逐步构建完整的刑事释明制度。
[Abstract]: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trial centrism" is the materialization of the trial, which changes from "extensive trial" to "fine trial", and the essence of the trial requires the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 to fully confront each other in the trial.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expand the scope of legal ai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awyers' defense, and build a sufficient force to compete with the prosecution, but it will take a long time to achieve this goal.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the angle of view, introduce the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 right in civil action into criminal proceedings, give play to the active role of the judge, and make up the imbalance between the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 through the exercise of the judge's right of interpretation.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judge from abusing the right of interpretation and threatening the neutrality of the judge, it is necessary to regulate the right of interpretation from the scope of interpretation, the stage of application of interpretation, the method of interpretation, the limits of interpreta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interpretation. We can try to construct a complete criminal interpretation system through case guidance.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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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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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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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1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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