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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笔录类证据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2018-05-06 17:45

  本文选题:证据分类 + 笔录类证据 ; 参考:《证据科学》2013年01期


【摘要】:笔录类证据在诉讼中形成,由特定人员制作,具书面特征。其制作强调及时、纪实和合法。笔录类证据有助案件信息发现,将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连接起来,固定证据材料,反映取证过程,有的还具情景再现功能。搜查、提取、扣押笔录和审判笔录应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询问与讯问笔录属于人证范畴,不宜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且应当限制询问、讯问笔录在庭审中的过量适用,促使审理形式从"笔录为中心"转向"证人为中心"。真实性与可靠性保障不足已成为影响笔录类证据适用的重要问题,解决之道在于细化笔录制作规范和强化笔录证据制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落实见证人制度,扩大全程录音录像适用范围,确立笔录制作相关人员出庭制度和辩护律师在场权。
[Abstract]:Documentary evidence is formed in a lawsuit, made by a specific person and characterized in writing. Its production emphasizes timeliness, documentary and legitimacy. The record of evidence is helpful to the discovery of case information, connecting the evidence material with the facts of the case, fixing the evidence material, reflecting the process of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some of them have the function of scene reproduction. Search, extraction, seizure and trial records shall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documentary evidence. Interro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records belong to the category of personal witness, which should not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record evidence, and should be restricted. The excessive application of interrogation record in the trial will prompt the trial form from "record as the center" to "witness as the center". The insufficient guarantee of authenticity and reliabilit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roblem affecting the application of documentary evidence. The solution lies in the refinement of the standard of record making,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ex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for the production of documentary evidenc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itness system. Expan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 establish the record-making related personnel appear in court system and defense lawyer right to be present.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成都大学法学系;
【分类号】:D925.23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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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5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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