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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诉讼之原告范围

发布时间:2018-05-25 16:29

  本文选题:第三人撤销诉讼 + 既判力 ; 参考:《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年02期


【摘要】:判决的既判力与争点效在一定条件下可及于第三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既判力相对性的弊端。判决有可能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侵害。《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就是对受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利影响的第三人予以事后救济。司法实践中,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第三人和无独第三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受生效判决不当侵害的主体也应当有权提起撤销诉讼。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到裁判的不当影响,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量是否准许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
[Abstract]:The res judicata of judgment and the effect of contention can reach the third party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which to some extent make up for the shortcoming of relativity of res judicata. The judgment may have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third party and cause an infringement on the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 Article 56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stipulates that the revocation of the proceedings by a third party is a ruling on the person who has received the effective judgment. The third party who is adversely affected by the mediation statement shall be given ex post relief. In judicial practice, only the third party and the third person who do not participate in the lawsuit can bring the revocation action, and the subject aggrieved by the effective judgment should also have the right to bring the revocation action.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are unjustly affected by the judge, and the court may, according to the circumstances, grant the third party the right to sue for rescission.
【作者单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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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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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3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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