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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类型新论——对诉的类型传统理论的扬弃

发布时间:2018-06-20 23:25

  本文选题:给付之诉 + 确认之诉 ; 参考:《河北法学》2013年01期


【摘要】:"三分法"是诉的类型传统理论,这一诉的分类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占据通说地位。然而,该理论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将所谓的"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机械并列。追溯形成之诉的历史,形成之诉本身只解决因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而产生的纠纷。在新的诉的类型理论之下,形成之诉回归这一本原。由此,剥离出原属于所谓"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诸多诉讼形态,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构成了原生之诉体系。而从更高一个层次对原属于所谓"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诸多诉讼形态归类,即次生之诉。
[Abstract]:The Triple Law is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the type of action, which occupies a general position in the countries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However, the theory still has its own problems, the root of which lies in the mechanical juxtaposition of the so-called "formative action in substantive law" and "formative action in procedural law". Tracing back to the history of formative action, formative action itself only resolves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right of formation in substantive law. Under the new type theory of litigation, the form of litigation returns to this primitive. As a result, the original litigation system is formed by stripping out many forms of litigation which belong to the so-called "formative action in procedural law", the litigation of payment, the action of confirmation and the action of formation. From a higher level, it classifies many litigation forms that belong to the formation of procedural law, that is, secondary litigation.
【作者单位】: 西北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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