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02 11:04
[论文摘要]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重中之重,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不言而喻,而这也是20多年来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课题。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审判制度改革的成果终于通过立法的方式得以确立,为促进我国民事审判发展和民事诉讼现代化起到了积极作用。文章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先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阐释,再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背景以及存在问题一一描述。最后,对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内容展开介绍并做出分析。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证据制度;完善措施
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意义和概念
(一)意义
民事诉讼证据是整个民事诉讼的重心,与之相关的程序包括证据收集、取证、查证、举证和作证等等。因此,民事诉讼的所有步骤都和民事证据密不可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自然而然为民事法律奠定着基础,也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当性和民事司法权威性的前提。证据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先进性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国家的文明程度。因而,立法机关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必然会先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修订以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入手。
(二)概念
所谓证据,实质上就是对案件真实性起证明作用的具体事实,也是司法机关在裁定争议案件时运用到的事实根据,应当同时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种特性。其中,客观性即是指证据事实的客观存在;关联性,即是要求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而合法性,即是指证据要以法律为前提,不能违背法律。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其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系列规定和规范的总和,即通过证据规定、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据运用等手段来证明案件事实时,涉及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属于广义的范围。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狭义定义就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类型。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现状
证据在民事案件中,是承办法官用以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主要依据。然而,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在我国社会及经济条件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已经显得滞后。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实用性强的证据制度体系迫在眉睫。具体来说,亟须改善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现行民事证据制度立法水平不够
我国没有对民事证据进行专门立法,民事证据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通常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才能看见。而且,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还在完善之中,关注点往往集中在程序建构是否合理这一方面,因此民事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呈现出原则化和简单化倾向。
一方面,就条文数量而言,在我国以往的民事诉讼法共270条中,“证据”章只占了12条,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法国,则分别达到了113条、95条以及251条。此外,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还专门制定了自己的判例法和成文法。
另一方面,就条文的内容来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事证据制度做出了发展和补充,但由于司法解释针对的通常是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其法律效力显得相对不足,在审判实践中的实用程度也较低。有些证据制度的条款规定要么背离了证据规则的本质内涵和科学属性;要么体现出较为明显的职权主义思想,并没有显现出民事诉讼特有的内在规律性。因此,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制度立法水平仍有待提高。
(二)证据规则不够完备
证据规则作为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着证据资格和效力等内容的相关原则。证据规则系统的完备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到承办法官在案件证明时对象的确定。此外,它还能够帮助各诉讼主体对证据的证明力做出正确判断,从而对案件结果进行预测。
此外,由于在实践中要满足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当前我国立法中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显得简单粗糙。法院对于调查证据的权力和范围并没有给予太多限制,而对证据规则中证据可采性、证明力、质证或是认证等方面也没有进行明确的指导。一些立法上关于某些证据的证据价值运用规则和尝试既非常有限,也不够全面和详细。一些诸如证据交换规则、举证时限规则、拒证特权规则这样很重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就没有专门作出规定。
(三)未建立当事人取证的保障制度
虽然在举证责任问题上,法律通过“谁主张、谁举证” 的分担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也作出了具体说明,但却对于当事人是否拥有收集其所需要的证据的权力、收集证据的方式以及取证困难这一类的情况缺乏充分的考虑。而这些只有在当事人取证程序的保障机制得到建立并切实实施后才可能得到改善。
三、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中证据制度完善的分析
证据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心,证据制度的完善将对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调动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积极性以及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即是证据制度和证人制度的完善,以下将对修改内容分别进行分析。
(一)证据种类的增加
修正案中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新增的证据类型。所谓电子数据,就是指通过电子技术生成、存在于磁盘等载体上的数据。由于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且可以在不同载体间相互复制,从而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常见有的电子发票、电子邮件等。实际上,虽然民诉法中没有明确归类,但由于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早已大量地在诉讼中使用。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而明确规定下来,既是对电子证据重要性的肯定,也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使用、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
(二)对举证时限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以往的《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通常被认为奉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立场。这尽管是出于保障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充分提出证据的权利,但由于对新的证据界定模糊,这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反而会对民事诉讼造成极大损害。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常常出现的突然提出证据或是故意延迟提供证据的现象,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既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也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审判的效率。
因此,修正案中对举证时效进行了规定。举证时效即是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进行限定。当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举证超过期限时,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对超过举证期限的情况,,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这样一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对时限内的法律效果进行强化和对“新的证据”做出清晰解释,尽力对“随时提出主义”所产生的弊病进行改进,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杜绝诉讼突袭现象的发生,使“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推出主义”转变。
(三)对证人出庭以及费用负担做出保障
长期以来,证人出庭作证难都是证人作证的实践问题中最为突出的一个。个中因素固然比较复杂,但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问题是最为常见的。这主要是因为,只有在保障证人安全和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做出补偿的前提下,才能够使证人免除作证时的顾虑。如果想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证人作证的费用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有了相应的举措。首先,对于威胁、阻碍证人作证以及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保障证人不受伤害,使证人敢于作证。其次,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对于证人在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时的支出以及损失,在证人作证的申请由当事人提出时,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在当事人没有申请而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最后由败诉一方的当事人来负担,这样就能够避免因费用问题而降低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四)鉴定制度的完善
民事诉讼法在鉴定制度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例如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的确定、法院的职权鉴定、鉴定人出庭义务和不出庭的法律效果以及专家的参考意见等。修正案提出以“鉴定意见”来代替原来的“鉴定结论”,不仅仅只是文字表述的准确化,也是对鉴定结果定性的准确化。由此一来,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意见证据,而不是法官做出最终判断时的依据;只能作为一种专业意见而为法官提供参考,而不能取代法官的自由裁量和独立判断。此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当事人以启动鉴定程序的申请权,防止少数法官在应当鉴定时没有鉴定,从而造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和裁判不公的现象。
(五)证据签收制度规范化
民事诉讼法在修改的过程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参考,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签收并出具收据,最后再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这不仅有利于证据材料的保存,也避免了因证据材料出现问题而导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争端。为了进一步规范证据交付的行为,对因丢失证据或疏忽大意损毁证据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审判人员,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六)为诉前和仲裁前证据提供了保全制度
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一旦出现意外状况,不仅会危害当事人的权益,也阻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往对证据保存方面并没有给予特别说明。而这次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明确指出在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视具体情况提起诉讼,或是在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这无疑是证据保全制度的一大进步。
四、结语
民事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复杂程序决定了其相关修改和完善工作将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绝非一蹴而就的工程。尽管这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民事证据制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就理论和实证研究这两个方面而言,目前还存在很多不足。而理念方面,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都将“实事求是”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原则,将客观真实作为案件的标准和目的,以力求实现“实质”司法公正。但这种对客观真实的过分强调不仅与实际情形脱节,也不符合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这必然拖慢了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的脚步,使得我国的民事诉讼和民事证据制度依旧摆脱不了单一化的弊病。因此,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们既需要深入研究国外证据制度和理论来为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使我们的司法理念得到转换;更需要坚持以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实践情况为依托,来获得丰富详实的实证资料,从而促使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面对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化带来的多样化的纠纷以及诉求,民事诉讼系统应该向多层次、多方面进行建设,依案件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程序,最终促使成本与诉讼正义达到平衡。
本文编号:2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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