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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的程序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03 16:34
【摘要】:从程序法的角度重新解读自首的本质,将自首定位为一项诉讼行为,才能有助于司法实践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决。而作为一项诉讼行为,自首本质上就是一种意思表示:自首的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应当明确其到案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管辖之下,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自首的表示意思是指行为人应当是主动投案的,并具有通过投案这一特定方式传达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裁判的意识;自首的法效意思是指行为人应当具有明确的期望发生预定法律效果(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裁判)的意思;自首的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应当将其自首的意思通过其行为举止表达于外部。
[Abstract]:Only by reinterpreting the essence of voluntary surrender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procedural law and positioning voluntary surrender as an action can it be helpful to solve some difficult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As a lawsuit, surrender is essentially an expression of will: the act of voluntary surrender means that the perpetrator should make it clear that the direct purpose of his or her arrival is to put himself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judicial organ. The meaning of surrender means that the actor should surrender voluntarily and has the consciousness that he is willing to accept the examination and judgment of the judicial organ through the specific way of surrender. The legal effect of voluntary surrender means that the perpetrator should have a clear expectation of having a predetermined legal effect (initiating criminal proceedings, accepting judicial examination and adjudication). The expressive act of surrender is that the actor should express his intention of surrender to the outside by his behavior.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0-0602)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4.13;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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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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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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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6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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