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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6-12-21 16:55

  本文关键词: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几个问题,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几个问题

和违法使用税款行为并不直接侵害某个纳税人的利益,而起诉人胜诉后的利益也是由全体纳税人共同享有。所以,纳税人诉讼具有公益、他诉等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诉讼被告的一种特殊的行政公益诉讼。

由于现行诉讼制度强调当事人 诉之利益#和 当事人适格理论#,因此,在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上存在缺陷,&需要建立纳税人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的独特制度设计。

二、纳税人诉讼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政治学和法学上的民主、人权和法治理论

基于国民主权理论,纳税人不仅有权对国家的征税行为享有民主立法的权力,而且对税款的征收和使用享有民主监督权。在现代社会,财政民主不仅需要通过议会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来实现,而且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来进一步强化纳税人对税款的监督权,后者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更直接、更具体、更经常、更有实效。

从国民主权和人权保障原则出发,所有的纳税人都享有不可侵犯和剥夺的固有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 纳税人基本权利#,包括对税收的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 有权利必有救济#、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主张权利的最后手段是诉讼#。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正是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体现,是纳税人的宪法性权利。

实行分权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保障自由是法治的基本要义。开放纳税人诉讼,将政府的用税行政权的行使纳入司法审查, 是实现私权制衡公权,维护纳税人公共利益的必然需要。

国家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既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现为国家的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又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如我国的部门保护主义、政府组成人员的集团利益等),需要通过建立纳税人诉讼等公益诉讼这样一种社会整体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加以弥补。正确认识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机制,有助于克服公法中的国家主义倾向。

(二)经济学上的税收价格论

税收是纳税人为享用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只要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便享有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权利。税收是直接无偿性和间接有偿性的统一。纳税人是税款的实际缴纳者,也是税款的最终所有者,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款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 公共信托关

(系#。征税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职能,税款如何安排使用,应当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或者说政府支出的总规模、类别、项目、数额、质量等,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纳税人天然具有监督和参与权。即税收价格的支付者也同样享有 消费者主权#,政府用税行为具有 可诉性#。

(三)宪法上有关公民监督权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从此条的宪法精神而言,就是赋予公民最广泛、最概括的监督权利,其中应当包括以诉讼方式对违法用税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为我国建立纳税&我国现行诉讼法在维护财税公共利益上存在三大制度性障碍:原告资格于法无据、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备(现行财税法律中对政府机

关违法使用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甚少,法院难以适用司法程序追究责任,应赋予法院行政性处罚权,增强法院的公益维护能力)、法院公益维护职能受限制等。

关于司法审查的性质和含义,我们不应只看到这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行政行为,实质上其意义在于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

政权之行使,来保护各种合法的私益和公益,在此,司法程序仅被视为一种保护合法权益的手段。 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司法权是公民的权力,司法制度是为了公民而设置,而不是为国家及法官设置的。#参见左卫民、朱桐辉: 公民诉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 ,载 法学 2001年第4期。

(朱大旗: 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修改的目的和原则 ,载 中国法学 200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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