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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运行效率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03 12:42
【摘要】:刑事简易程序是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通过分流机制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降低司法成本的目标。从而缓解稀缺的司法资源与繁重刑事案件量之间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程序。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下,针对简易程序的改革也成为了焦点。立法的完善是保障简易程序高效运行的前提,而司法实践的转变是提升简易程序运行效率的关键所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制约简易程序高效运行的障碍,应通过构建微罪庭前速决程序、完善庭审规则、加快庭后环节运行“步伐”以及推动辩护方有效参与等举措,提升简易程序运行的效率。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分三部分,计2万余字。 第一部分考察实践中刑事简易程序运行效率现状。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改革完善,是为了更加有效的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然而,立法的修改还需要司法实践来检视。本文在考察基层法院简易程序运行情况基础上,综合运用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为标准,分析实践中简易程序运行效率的现状。从新刑诉法施行前后来看,适用率有所提高,其中微罪案件占比达三分之一,繁简分流效果明显。从辩护律师参与情况来看,律师的参与并未对庭审时间造成较大消耗,但律师的辩护效果显著强于自我辩护。从实际审理期限来看,除去个案因素,新刑诉法施行前后差距不大,平均审限较为接近。从审限消耗情况来看,呈现明显的庭前事务化、庭后拖延化倾向。从庭审时间来看,多数案件庭审所需的时间均较短,,庭审的节奏明显加快。 第二部分分析影响简易程序高效运行的障碍。从实际考察情况来看,影响刑事简易程序更有效率运行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微罪庭前速决程序缺失。现行简易程序仍然属于“一元化”程序,并未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设立更加速决的程序,影响了案件分流效果和简易程序运行的效率。二是庭审中辩护方参与不足。长期以来被告人沦为程序客体,对简易程序的参与不足。同时,辩护律师对简易程序的参与率很低,缺少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自我辩护效果差。三是庭审规则不完善。新刑诉法对庭审程序规定过于原则,司法解释的“细化”不具体,难以满足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的需要。四是庭审后环节拖延化。从调查结果分析,庭后环节期间耗费较长,事实上法官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较多,因判决书制作不够简化、案件排队严重,直接影响着简易程序运行效率。 第三部分论述提升简易程序运行效率的具体路径。鉴于实践中存在着制约刑事简易程序高效运行的障碍,应改革完善现行简易程序,保障其顺畅运行,提升程序运行效率。首先,可以构建微罪庭前速决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在进入正式庭审前加以处理,强化繁简分流效应。其次,应优化庭审程序和庭后环节,通过完善庭审规则,保证庭审程序顺畅运行,同时优化庭审后环节,加快庭后环节运行节奏。最后,应促进辩护方有效参与程序。具体而言,应保障被告人程序参与权,同时提高简易程序律师参与率,从而有效提升简易程序运行效率。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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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2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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