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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协议的司法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17 19:55
【摘要】:自从行政协议被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纳入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案件便呈井喷式发展,从不满千件涨到上万多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8日已废止)也特地对行政协议做出解释,然而2018年最新的司法解释不仅没有做出解释,甚至废除了之前的解释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之前的解释不够合理。在我国的行政协议领域,实践比理论更为发达,这也直接导致行政协议领域纠纷较多,此时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本文采用群案研究的实证方法,总结出自行政协议进入受案范围后,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并且加以明确化、有序化,拟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司法认定标准。以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施行(2015年5月1日)为起点,梳理自2015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协议判例。2018年4月2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以“行政协议”为案由,“2015-05-01至今”为裁判日期,选择行政案件类型,共2243件,其中有效案件有768件;以“行政协议”为案由,“2015-05-01至今”为裁判日期,选择民事案件类型,共1352件,其中有效案件有243件。共计有效案件有1011件(有效案件是指有对行政协议的性质进行认定的案件)。此外,由于行政协议名称的变化,且本文是论证行政协议的司法认定标准,则不再梳理“行政合同”为案由的案件。有效案件中根据是否认定为行政协议分为肯定性判例和否定性判例。从有效案件中总结出9个认定标准:(1)主体;(2)目的(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的);(3)双方合意;(4)法定职责;(5)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6)法律地位;(7)行政优益权;(8)法律关系;(9)法律规定。各级法院采用一个或者两个或多个认定标准,难以形成合理、有序的认定标准体系。这9个认定标准,与叶必丰教授2014年针对154个案例所作的实证研究得出的七大标准相比,多了双方合意、法律关系。双方合意是区分单方行政行为与行政协议的关键要素,各界对此几乎没有争议。而法律关系性质标准一直存在理论界,在2015年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几乎没有在判例之中使用,现在法律关系性质作为认定标准出现,也说明了其运用于实践的时机逐渐成熟。本文通过将上述案件中出现过的标准,根据其内容及性质分为五大类:合意、法律规定、主体(包含法定职责)、目的、法律关系性质(包含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地位、行政优益权)。由于合意和法律规定都是不具有争议性,本文没有再展开讨论,本文重点讨论主体、目的和法律关系性质三大认定标准。围绕如何认定行政协议展开论证,针对各个认定标准作出优劣性的评估。因此,本文对主要的三大认定标准进行论证分析,再结合我国实情,拟提出一套最适合的行政协议的司法认定标准。笔者对三大标准的内涵及其具体认定的过程进行论证,通过优劣分析,选择出了最适宜我国行政协议的司法认定标准——形式认定标准与实质认定标准相结合。拟建议的认定顺序如下:1.双方合意(区分于单方行政行为);2.形式标准(法律规定+行政主体+法定职责);3.实质标准(法律关系性质为核心+目的要素辅助)。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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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8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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