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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全保险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0-03-17 22:33
【摘要】:保险在国外诉讼领域的运用已经获得相当成功的经验,购买保险申请临时性救济措施成为常用方式,我国2012年开始在云南试行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就是类似国外的保证保险担保方式,它是我国保险与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相结合的一次伟大创新尝试,可以有效解决申请财产保全无法提供担保的难题。经本文研究,目前保全保险担保方式仍存在一些问题。全国各地法院对于需要提交的保全保险担保材料没有统一标准,法院部门对提供以保全保险为担保的财产保全的审核裁定与执行工作分配不明确,缺少统一的保险公司进入财产保全程序的机制。案件保险费用由谁承担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统一标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虽然拥有许多优势,却出现被不合理使用的情况,法院面对这种情况暂无可行解决办法。国外对保险作为诉讼担保时主要采取保证保险方式,目的是把投保人和保险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外国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审查相对注重案件具体情况,对保险担保方式审核既严格又灵活,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该措施对债务人造成损失。因此面对我国保全保险现存的问题,需统一向法院需要提交的材料,在法院内部设立诉讼保全中心,统一财产保全的审核裁定与执行工作。建议出台全国性的文件,规范统一保险公司进入机制。有关保险费用的承担,应充分考虑该费用支出的必要合理性和诉讼风险不可控性,由败诉方承案件的保险费用。法院在审核诉讼担保时,为抑制保全保险诉讼担保方式被滥用,可采取区分被申请人主体,对恶意申请人应要求提供组合式担保、要求提供保证保险模式的保全保险、增加恶意申请人的提供担保的数额等措施,从而有防止和减少滥用现象的发生。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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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87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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