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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9 16:54
【摘要】:我国逮捕制度设立的初始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审查逮捕程序的运行已经偏离其原先的目的,具有了惩罚和教育的“新功能”,具体表现为逮捕程序与羁押程序混同;行政化审批与封闭运行并存;“追诉化”和“一劳永逸”并存;监督和救济途径缺失;逮捕具有明显“预判”效力等严重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治观念的提升,为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改革提供了主客观可能性。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对审查逮捕程序弊端的发掘及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于如何进行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改革,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审查逮捕程序的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是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在学界和实务界对审查逮捕程序如何改革的深入讨论中,还引发了学界对于宪法37条是否需要随之修改的热烈讨论,并就此形成了旗帜鲜明的两派观点。与此同时,域外法治成熟国家在审查逮捕程序方面的做法可以让我们在立足于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带来有益借鉴。审查逮捕程序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保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但是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需分阶段进行,既要有近期规划,也要有远期展望。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逮捕、审查逮捕及司法化的概念进行辨析,并从法理基础和客观要求的层面回答为什么要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革,同时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基础的角度讨论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的投入可能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当前审查逮捕程序的运行现状进行审视,对我国目前关于审查逮捕程序规定的法律进行梳理,对羁押后被羁押人在漫长的等待中所遭受的肉体和心理的双重煎熬进行了深入讨论,并与此引发出我国审查逮捕程序目前面临的立法缺陷;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目前关于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的理论之争和途径之争进行深刻剖析;第四部分是笔者结合当前我国审查逮捕程序中的严重问题和学界的讨论,参考国内已有的探索,同时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给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即“三步走”措施。并特别指出“三步走”措施目前及将来面临的主要障碍,以及笔者的期望。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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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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