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侦查权司法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05 12:00
【摘要】:孟德斯鸠先生说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①梁治平先生也在《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中说过:行政权与生俱来具有膨胀天性和违法冲动。②具有行政权属性的侦查权,也有着权力扩张的本质。如果不加以限制,那么会产生巨大的危害。而这一点在我国已经有了血淋淋的教训:杜培武杀妻案,佘祥林杀妻案,安徽叔侄奸杀案等等这些冤假错案就是权力失控的后果,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中都毫无例外地对侦查权施加了各种限制。 纵观中外,对权力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以权力来制约权力,最典型的就是西方的制衡分权体制;第二,以私权利来制约公权力,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约方式,各个国家都在积极地扩大本国公民的权利;第三,以法律制度来制约权力,“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将权力的运行限制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之内。 而本文仅从权力制约权力这个角度来展开论述,而司法审查制度正是这种形式的主要体现。司法审查制度是西方国家很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以自然法思想和权力的分立制衡为理论基础,以几百年来法院的判例为实践基础,在西方社会中扮演着“助推器”和“维稳器”的重要角色。我国的法治建设如果真要与国际接轨,就必然要学习这些经典实用的制度,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并且在学习的同时还要注意自身的条件,要做到变通应对。 本文从现实主义角度出发,对侦查活动采取了不同于以往的司法审查制度:第一,在事后审查上,确立侦查行为可诉性,由法院来进行合法性审查,再辅之以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第二,在事先审查上,完善检察机关的检察制度,暂不引入法院为主体的司法审查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本文编号:2614987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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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左德起;;刑事侦查权的司法介入[J];北方法学;2010年04期
2 曹文智;中美逮捕制度之比较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05期
3 王彬;;论刑事辨认[J];河北法学;2009年08期
4 贾春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5问题[J];决策探索;2005年12期
5 刘勇华;孙青平;;中日侦查模式比较——兼论对我国侦查模式的完善[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年12期
6 侯为大;;论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以2012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06期
7 李忠诚;;关于拘传措施的改革与完善[J];人民检察;2010年07期
8 周登谅;项谷;;刑事拘留制度的错位及矫正[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年03期
9 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2007年02期
10 谢雁湖;;构筑以检察批捕权为主导的审前司法审查制度[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06期
,本文编号:2614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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