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辅佐人制度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4 19:58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法官个人素质的提升往往难以弥补其专业知识欠缺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英、美等国家确立了“专家证人制度”,德、日等国家确立了“鉴定人制度”,与此相对应,我国确立的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然而,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并没有达到这一目的,在实践中广为诟病。这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如立法过于笼统导致缺乏可操作性、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实务产生混乱以及设置的主体不够全面等等。有学者认为,对这一制度,可以完善,但笔者认为,仅“完善”是不够的,而是需要借鉴辅佐人制度,用以取代专家辅助人制度。一是因为鉴定制度不是万能的,二是因为审判实务中遇到的许多问题是不需要出具专门的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的需求,而这恰是“专家辅佐人制度”可以解决的:一是知识产权案件;二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三是网络方面的犯罪;四是金融方面的犯罪;五是财务会计资料。这就需要给其以相应的诉讼地位,并且在程序上予以规制。用辅佐人取代专家辅助人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对辅佐人而言,不必作出必须具有专门知识的限制,这使得可以成为辅佐人的人范围变得更加宽泛,可以是亲属、家族长辈或者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二、对于有专业知识无法理解,而不需要作出鉴定意见的情形,也需要聘请“专家”、用辅佐人制度来弥补当前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空白。三、程序上借鉴域外辅佐人的规范,包括如何申请聘任、法院决定是否同意、如何通知当事人、何时出庭、效力等一系列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2
本文编号:2627651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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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7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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