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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调查令制度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1 05:33
【摘要】:律师调查取证难一直是司法实践的痼疾,为解决问题,民事上实践了调查令制度。从法律属性上看,法院出具的民事调查令仅是从“态度”上支持代理律师调查取证,与法院职能无关。现在对于刑事调查令的探讨多存在于实践,缺少对刑事调查令系统的理论及如何与现在法治进程相结合的研究。为克服先行研究及实践缺憾,需要对刑事调查令重新定义,把握其性质。刑事调查令是对辩护权行使的保障制度的表现形式,由法院出具并保障实现的令状,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延伸。从定义出发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全新的程序,用制度的视角上保障辩护权。刑事调查令属于程序上的权利,是公法上的私权这一法律属性出发,以刑事调查令实施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权为基础进行构建。刑事调查令制度则是辩护权保障的延伸,构建应当依据保障人权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平等武装”理论为基石,构建增强律师调查取证能力的制度。分析刑事调查令制度的构建的法律依据、现实依据,借鉴域外取证制度中对抗的全面性和保护的周全性、对调查取证的规范性和救济的程序性的优点,以期在我国具体构建刑事调查令制度中贯彻,系统性的构建新的刑事调查取证途径,对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实问题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我国刑事调查令中应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保障刑事调查令的顺利实施。应建立调查法官制度,保障庭审法官的中立,组织证据公开,提高诉讼效率;建立持令调查录音录像制度,对调查取证行为过程及合法性进行监督,防止不当取证;建立证人作证强制令制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证人私权。刑事调查令“武装”赋予律师调查取证强制性效力,强化调查取证能力,使之具有与侦查机关“平等武装”,使律师具有不弱于侦查权的公权力支持,拥有同等的对抗机会和对抗手段以实现程序正义。具体制度上,围绕建立调查令应当遵循的基本理论进行设计。刑事调查令是程序上的制度,确认了律师调查取证权这种程序上的权利,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完善程序性权利保障体系,确认了司法保障措施,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权力。刑事调查令的构建以制度保障权利的行使,促进施行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和惩罚犯罪相统一的目标。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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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3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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