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明负担减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3 13:26
【摘要】:证明负担减轻理论是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学说发展到一定时期,为应对当下司法实践中的证明难题而出现的。长期以来,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来分配证明责任的理论,可以说是以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作为原、被告角色的相互转换性及其力量对比的平衡性为前提的。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日益进步,科技的发达与社会产业结构的大规模化,在给日常生活带来更多财富和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到民事诉讼中,通常表现为产品质量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以及医疗事故诉讼等类型的案件大量增加,并形成了所谓的“现代型诉讼”。在这类诉讼中,当事人侵权和被侵权的角色早在社会结构层次上被固定下来,几乎不存在互换的可能性。正是这种角色互换可能性的丧失造成了原、被告之间诉讼地位的不对等以及证据收集能力的落差,进而封闭了被害人的救济途径。此时,如果仍机械地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要求在实体法上负证明责任的原告承担举证失败的不利后果,就可能会引起裁判结果与实质正义相抵触的问题。于是,在维持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开发一些能够减轻当事人证明负担的程序性技术并辅之以相应的理论支撑,对当下的司法实践而言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证明责任与证据收集为研究视角,沿着“证明主题的缓和与变更”以及“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的扩充”两条主线,具体阐述了证明负担减轻的内涵、法理与方法等问题。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证明负担减轻的内涵与法理。一般认为,证明负担减轻的提出是为了弥补传统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固有缺陷,使裁判结果更加符合个案的实质正义。这一思路源自于大陆法系,其主要是针对诉讼中难以证明的事项,通过采取合理的法律技术或替代性方法,减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难度,从而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困难的问题。证明负担减轻实际上并非一项法定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个经由法律解释与实践经验发展而来的概念。因此,在展开相关论述之前,有必要首先明确该制度本身何以存在,既证明负担减轻的法理基础问题。本章从“诉讼证明难题的产生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在比较分析国内外有关概念的同时,对证明负担减轻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以武器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证明权保障理论为主,分析了证明负担减轻得以成立的法理依据。第二章:证明责任视角下证明负担减轻。学理上认为,证明负担减轻与证明责任问题其实并没有太多联系,而系着眼于一般原则之适用可能忽略个案上的特殊性所造成实质正义的破坏,当存在某些特殊因素时,允许就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予以悖离。但问题在于,证明负担减轻毕竟是以牺牲一定程度的法律安定性为代价而对个案实质正义的追求,如果完全抛开证明责任的理论框架,有可能成为法官在个案中恣意操弄证明责任法则的理由,最终破坏法律程序的安定。因此,在证明责任框架内寻求减轻证明负担的方法,并不意味着证明责任的概念已经毫无用处。相反,证明负担减轻实际上是在承认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作用的基础上,对证明评价和自由心证的用尽。本章详尽阐述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明责任及其分配原则的理论,并结合我国的理论现状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以证明责任为视角,尝试寻找出减轻证明负担的方法。第三章:事案解明义务与证明负担减轻。作为一种减轻当事人证明负担的有效手段,事案解明义务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其功能在于通过课以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证据提出义务,以弥补举证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能力或举证手段之不足,减少证明责任判决在个案中的适用,从而保障裁判结果的实质正义。从证明责任的角度来看,事案解明义务并没有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而是在“证据协议义务”、“诉讼促进义务”、“真实义务与完全义务”等原则的基础上,强调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方面的协助,以此来缓和举证方当事人的证明负担。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这一概念的提法,但通过立法的几次修改,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初现端倪。本章分析了事案解明义务的基本内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第四章:表见证明与证明负担减轻。表见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手段,其特殊性表现为: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纪经验法则发生作用的前提下,无需经过细致的证明,就可以直接对某事实作出认定,从而降低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尤其在对“过错”或“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时,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见,表见证明的功能在于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然而这一结果既不是通过重新分配证明责任,也不是通过降低证明标准,而是通过变更证明主题——将证明主题从要件事实转变为其他关联性的事实,来实现的。由于关联性事实的证明相较要件事实而言更加容易,因此对当事人来说,产生了减轻证明负担的效果。本章在主要借鉴大陆法系理论的基础上,对表见证明的性质、要件、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论述,以期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第五章:证据收集视角下的证明负担减轻。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只有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当事人才能有效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事人是否具有充足的证据收集手段,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因素。然而我国立法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却没有赋予其充分的证据收集手段,这就导致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同证明责任的要求相脱节,并为此承受过重的举证压力。这一局面显然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相违背。因此,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立法应当在承认当事人举证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赋予其充分的证据收集手段。本章以我国证据收集的现状为出发点,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扩充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模式、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六章:证明妨碍与证明负担减轻。从证据收集的视角来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证据收集手段是保障其证明权,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但另一方面,实务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的关键证据毁损、灭失,从而导致对方永久性地无法提出或使用该特定证据。此时,即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手段再充分,最终为也会因为无法使用该证据而面临败诉后果。如果允许这样的行为存在,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实际上就变成了一种权利摆设,其结果无异于变相加重了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证明妨碍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对这种妨害取证的行为课以相应制裁,以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权能的完整性。尽管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保障,证明妨碍在减轻当事人证明负担,维护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方面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本章梳理了证明妨碍的理论发展,并着重探讨了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和构成要件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立法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第七章:证明负担减轻的类型化适用。当事人举证困难的问题在所谓的现代型诉讼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以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为例: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证据收集能力、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落差,患者通常很难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而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同样由于双方诉讼地位的差异,原告在面对诸如“因果关系”这样的要件事实面前,也会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因此,如何减轻原告方当事人在这些事项上的证明负担,其实就是克服诉讼中“证明难”问题的有效思路。本章通过总结上述两类案件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特殊性问题,具体论述了证明负担减轻的各种方法在该类案件中的运用,以期对我国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本文编号:2662028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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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胡学军;;表见证明理论批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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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胡学军;;举证妨碍救济制度的重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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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庆玉;证明责责任减减轻论[D];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66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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